一边是电网随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延伸,一边是高楼林立对电网运行的严重危害。电力线与“相邻”楼房争夺空间引起的纠纷与日俱增,因这种“相邻关系”引起的触电纠纷也逐渐成为涉电纠纷之最,如何还电力线路一个“畅通走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今,众多电力企业在为电力线争取一个“畅通走廊”上束手无策,原因主要有:一是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是一个单纯的企业法人实体,没有过去的行政管理权,即使地方立法授权保护电力通道,也无强制执行权;二是电力线路走廊属架空通道,无民事法律上的“地役权”等权利;三是公民对公益设施有“容忍”的义务,但《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却未对“容忍”义务作明确规定;四是电力通道的执法权在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但受土地规划利用等行为的影响,清理电力线路之下房障的执法效果不显著;五是电力企业习惯于长期的行政调处方式,在建房盖屋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同时,与当事人商谈进行线路搬迁和绝缘化处理。
对于电力线路通道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加强宣传、争取执法部门进行行政管理之外,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法律方面的“先于执行”措施来排除妨碍,通过司法干预,既可最大限度的依靠法制保护电力设施,还可以借此向社会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倡导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好电力线路通道。
“先予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对于如何保护电力线路畅通走廊来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情况紧急”,也可以“先予执行”,对于“情况紧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07条对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款作了明确化,即: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确界定了“先予执行”的范围及条件。再反过来看电力线路通道,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房屋都选择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下建盖,电力线路架设在先,房屋建盖在后,在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房屋建盖主体之间形成了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建设的先后顺序有要求房屋建盖主体排除房障的权利;在房屋建盖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后,压缩了电力通道空间,从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权法相邻关系的角度来说,显而易见房屋建盖侵害到了供用电安全,这种行为不仅妨碍到了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且,房屋建盖需要较长的时间,整个过程大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其行为也容易导致作业人员触电,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危险行为。
“先予执行”的实施,只需根据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认定。在保护电力通道方面比报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要简便快捷。
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在呼唤全社会还电力线路一个“畅通走廊”的同时,依法保护电力通道,“先予执行”应该是一个好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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