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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行为就不应该心慈手软

作者:王岳斌 刘纯银   2010-10-11

针对今年7月发生的紫金山金铜矿环境违法一案,紫金矿业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做出的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2、罚款956.313万元。(10月8日《海峡导报》)

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为控制我国环境污染不断攀升的势头,国家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已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0%。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是把环境保护作为惠及当代、造福子孙的重大战略和民生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然而,虽然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及百姓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有的地方在环境污染治理上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有的地方借企业结构调整之名,把几个或十几个小企业名义上联合起来,改换一个新的名字,从而人为地使企业生产规模由小变“大”。这种以“变脸”、“打捆”的手法来搞企业结构调整,实际上依然如故,一个没停,一个没关,污染物排放并未减少。

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主要是一些地方对环境污染行为存在心慈手软,以致不少企业,见利忘义,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大肆违法排污。甚至有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污染企业的产生、生存与发展当“保护伞”或在环境执法上不严,隔靴搔痒等。这可以从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统计数据中得到证实: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而而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李铮的数据更不乐观:200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5起;2009年只有两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满怀许多新期盼。胡锦涛总书记更是强调,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如何达到这一要求呢?笔者认为,除了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真正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树立“要温饱,更要环保”的观念外。就是各级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要动真格,严格执法,不能再心慈手软。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从制度上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发改委、工商、土地、电力、环保等部门要从企业设立审批、工商执照发放、土地审批、信贷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全程审核和监督,严格限制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对在生产中违规排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另一方面是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重视不足,工作不力,使本地区环境污染严重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放任不管的;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或者对有关部门行使监管职责横加干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让他们付出代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特别是在查办过程中,不仅要查清责任,还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总之,虽然解决环境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我们在环境治理上动真格,不心慈手软,相信我国的环境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好。

标签:环保污染,治理,心慈手软,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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