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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让污染企业付出高昂代价

作者:王岳斌 刘纯银   2011-02-16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并承担评估费人民币132520元。(1月27日《法制日报》)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早在197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明确“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可以说,“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然而,时至今日,三十多年过去了,仍然有部分企业我行我素,违背“三同时”制度,导致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形成“老板赚钱、群众受害”的怪现象。如此次成为被告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就因为没有执行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如项目建设的给排水系统、养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噪声处理、异味和恶臭处理、动物免疫处理等都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建成后也没有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的水质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且氨氮指标、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出现困难的事实。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述两污染企业被判赔偿400余万元是“罪有应得”。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成果令世界瞩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也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特别高排放和高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一方面当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污染企业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证GDP的增长,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环境违法企业“保驾护航”。

没有生态的安全,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安全。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环境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且更加关注环保。如何尽快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误区迫在眉睫。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别再盲目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造成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进而引起生态的恶化。当前尤其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或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律从严高限处罚;对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所强调的“必须果断出手,让污染企业付出高昂代价。”

标签:环保,污染治理,岳西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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