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电是商品,可由于电能的不可储存性决定了电费交纳就不可能像其它商品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许是早期的“用电规程”的欠缺,电这个商品就成了赊销商品。先用电后交钱,是我国电力市场长期沿袭的俗成规则,正是这个不合理的规矩,使供电企业长期承担着客户用电后不按时交费的经营风险。至今为止,尽管供电部门想尽了办法,且电费回收的手段也日益完善,然而拖欠电费的现象还是经常发生。也尽管供电企业不断为用户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可似乎与用户交电费是两码事,再加上《电力法》的力度不够,停电催费不但遭白眼甚至遭殴打。
电费是供电企业维护生产和发展电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回收是否及时,对我们供电企业资金的循环及扩大电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各供电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电费屡禁不止的现象。数额之大、时间之长,许多欠费已成“呆账”、“坏账”、甚至是“死账”。巨额欠费使供电企业的负担不断加重,成为影响和制约电力支柱产业正常运转乃至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包袱。电力体制改革后,由于用户法律意识淡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不健全和企业管理机制的缺陷以及电费计量等科技手段的落后,导致电费回收成为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也成为了供电人从年初到年末都做不完的一项工作。
因此,解决电费回收难(除了科技进步)就应建立“预收机制”。供用电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买卖关系,就理应享受与其它商品买卖手段一样的平等待遇。电费预收只要是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范畴,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合同法》的这一规定给供电企业实行电费预收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供电企业就应运用法律支撑,建立电费预收机制,破解电费回收难的问题。
再说,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支付电费,这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电费预收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合法化,既然电费预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供电企业就应利用其有利条款,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彻底改变传统的电费收取不平等的惯例,把电能这一赊销商品转变为热销品,变被动为主动。使电费回收处于预控状态,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电费按时颗粒归仓,才能使我们的电网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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