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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初探

作者:吕成波  2011-05-31

县级供电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重要保障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供电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就显得越来越尤为突出。然而,县级供电企业因缺乏行业竞争性和有效的管理,使得部分党员干部和职工,利用行业优势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一、县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便,实施违法违纪,危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分析县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以权谋私。把权力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的权力满足个人的私利。

2、假公济私。借为公之名,行为私之实,利用为集体、为职工谋利益的名义中饱私囊。

3、权权交易。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各自的职权、岗位范围内“相互服务”、“相互利用”、“互惠互利”。

4、权力寻租。工作中故意不作为,明知一些情况不合法、不合规范却不把关,然后从中渔利。

5、权钱交易。实质上就是用权洗钱,与一些不法企业和工作单位相互勾结,损害自己企业集体利益而达到化公为私的目的。

二、县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途径

综观近几年来,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看,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多种经营、农村供电所领域,以及一些拥有人、财、物和某些业务权利的人员身上。主要表现在“五小”方面。

1、“小金库”。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一些业务单位索要钱财,或将收取的回扣、礼金等不上交、不入帐,建立部门“小金库”,滥发、乱发奖金,进行吃喝玩乐消费,有的甚至混水摸鱼借机私分、贪污,中饱私囊。

2、“小公司”。就是利用独立核算的“法人”身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三产中的一些“小公司”由于不引人注目,发生挪用公款、私自出借资金谋取私利案件基本上都是这些“小公司”所为。

3、“小工程”。就是利用电力工程承发包的权利,不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虽进行公开招投标,却搞暗箱操作,保证关系户中标。所以在一些“小工程”或人为地把“大工程”肢解为“小工程”,大搞权钱交易。

4、“小队伍”。就是利用电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协作等形式,总有一些小包工头,或供应商或合作厂家,成为个别有权领导的“心腹”,一些肥缺往往流入这些人的口袋中,或套取现金,或报销个人费用、或假公济私等,大搞“体外循环”损害国家利益。

5、“小算盘”。就是利用领导权利和职务的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的就学、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或通过暗示、打招呼、施加压力等手法,未经正常程序向下属企业推销商品,有的甚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通过夫妻联手、亲朋联手开办私人公司,形成“夫妻店”和“父子公司”。

三、县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分析县级供电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教育不到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种”情况。

1、教育不深入。从总体上讲,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廉政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县级供电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依法办事的自学性大大提高。但由于有些企业教育工作仍停留在“公式化”、“例行化”和“表面化”,往往是以文代文、以会代会、重形式、轻实效,使一些人放松了对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的要求。特别是一些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往往借口工作繁忙,逃避组织的教育,不注重思想改造。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证明,犯错误者首先是从不在乎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开始,渐渐在思想上发生蜕变,政治上变得麻木不仁,是非不分,经不住诱惑,滥用权力,私欲膨胀,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的。

2、管理不规范。应该说目前县级供电企业的制度很多,检查也很频繁,但效果不明显。一方面制度本身就有问题,有些制度的建立完全是应付上级检查,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执行不到位,再好的制度不认真执行,不加强检查考核,不形成闭环管理,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此外,企业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因县级供电企业实行是独家垄断经营,在一些人心目中想问题、办事情长期以“老大”自居,也滋长了一些不廉洁现象,如公车私用,家用公报以及大量的浪费现象等,还有一些财务管理上的不规范操作,就容易造成“正门不开,旁门盛行”的现象。

3、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给谋取私利的人以可乘之机。从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例看:一方面,权力缺少制衡。造成一些企业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权力过多过大过分集中,民主集中制原则流于形式,导致办事不透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同时,一些企业对内部部门之间的权力分解不够,以致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缺少应有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个人的不良苗头很难及时掌握和消除。另一方面,权力缺少监督。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导致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监督落空,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对重点部门和人员的八小时以外监督缺乏有效办法,还有些企业应公开的不公开,应全部公开的只局部公开,“暗箱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4、用人不重德。企业重点部门的领导、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实需要较强的工作能力,如果只注重才能而忽视其品德,必须让“蛀虫”走上重要岗位。一种情况是这些人确实有些工作能力,也给企业创造了一些经济效益,但被委以重任后,由于放松学习和世界观改造,骄傲自大,目无法纪,听不进忠言和规劝,逐步陷入泥坑不能自拔;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用人不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而使那些能吹会拍,善于投机经营和拉帮结派的人乘虚而入;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走上“实权”的位置,用重金铺路,一旦谋到要职或大权在握后,就变本加厉,想方设法捞回自己的“投资”,直到以身试法。

5、惩处不严肃。有些县级供电企业在查处腐败问题时,往往是瞻前顾后,出现“情面重于法纪”、“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并常以“下不为例”来解决一些腐败问题的现象,使一些应纠正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纠正,应处理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没有得到有力的追究。惩处不严肃,客观上降低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执纪办案的威摄力,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使违法违纪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1、廉政教育长效化。加强对县级供电企业党员干部和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廉政教育,是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构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防线的重要基础。因此,县级供电企业要实现廉政教育长效化就必须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帮助人、教育人、提醒人的最佳效果。在教育过程中,坚持三项谈话制度,即做到谈与帮相结合。通过建立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重点通过交流了解情况,明确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措施,以及增强共保意识,上紧廉政勤政这根弦;谈与教相结合。通过建立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重点通过任前有针对性、预防式的“个性化”教育,强化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重点抓好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教育,引导相关人员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健康账、前途账这“六笔账”,大力弘扬“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得相关人员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淡泊名利,明确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该坚持,什么事应抵制,从而达到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上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谈与诫相结合。通过建立诫勉谈话制度,重点通过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和及时提醒,引起被谈话者的高度重视,上紧严格监督这根弦。坚持正反典型教育,用先进典型和发生在企业内、外的各种反面典型事例,来激励和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从先进典型的表率作用中吸取力量、增强干劲,从经验教育中明辨是非、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2、制度建设规范化。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常运作与其它企业一样离不开各项制度作为保障,企业制度制定的越严密、越科学、越规范,就越能有效地避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偏差,防止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企业制度建设一定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和规范化建设。因此,县级供电企业防止职务犯罪,应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一是建好决策类制度。如:三项谈话制度、企业“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防止“一言堂”、“一支笔”问题的发生。二是规范程序类制度。如: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报告制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等,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使各项工作实行可控再控,防止“小金库”、“小工程”、“小公司”、“小算盘”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完善监督制度。如:企业工程建设廉洁协议制度、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会计交流制度、招投标监督制度、厂务公开监督制度等,通过完善和加强监督制度,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防止“暗箱操作”、“体外循环”问题的发生。四是强化考核类制度。如:企业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廉政档案制度、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等,通过严格的考核将隐患发现在萌芽状态,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的“防火墙”。

3、监督约束系统化。认真实施 “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监督约束系统化,形成“大监督”的工作格局和工作合作力。“六位一体”的监审工作体系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企业内部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经济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六项监督手段,经过有效整合融为一个监督整体,这样监督的对象涉及企业的人、财、物、事等诸方面,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以及具体环节,主要包括企业的采购、供应、财务、基建等经营方面。监督主体包括企业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规、行政、工会等各有关部门,使监督工作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六位一体”监审工作体系是实行“大监督”和有效整合监督资源的一种尝试,必须坚持“两手抓”,即既要求各监督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又要求在本企业监审工作委员会统一指挥下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稽查,做到既分工又协作,确保监督工作不流于形式,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的“监督链”。

4、选人用人科学化。在选人上做到民主化,突出民主推荐、职工公认、德才兼备的原则,特别是在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在德、能、勤、廉、绩等方面群众都公认的候选人,避免重才轻德,以偏盖全。用人上做到透明化,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选用的机制,干部部门、监察部门要把好考察和审查关,实行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任前公示制,努力防止用人失察等问题的发生。交流制度化,加大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避免重要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期过长,这样可以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起到了保护干部和锻炼了队伍的作用,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的“过滤网”。

5、打防结合严厉化。事实证明,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约束等,并不是万能的,要想取得预防职务犯罪的最终效果,还必须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发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能优势,要善于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并及时查处。同时,要将办案与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案一预防”的工作体系。并且企业要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永久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横向联系,建立起预防、跟踪、查处和终结工作机制,坚持“预防抓源头,监督抓过程,发案抓查处”,善于发现苗头和问题,提倡“小题大作”,牢牢抓住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权。

总之,县级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只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就一定能铲除滋生企业内部职务犯罪和腐败问题的土壤,有效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供电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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