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第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建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作为藏中电网和那曲、昌都两个地区电网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法人,对其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和资金管理等全面负责,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责任。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等,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失误、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三章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实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农网办负责西藏电力公司所属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总监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农网办委托有关地区电力局(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对各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质量监督,签定质量监督协议。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农网办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七条 以下情况必须经监理或质监部门认同后方可实施。
1、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
2、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要将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的性能、质检等资料提供给监理或质监人员,监理或质监人员应认真核查。
3、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每一道工序完成后,要提请监理和质监人员签字认可,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工程完工后,监理或质监人员要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否则,农网办不予受理。
5、设计修改、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确认后,监理和质监人员确认,报农网办审批。
第八条 农网工程的工程款需经监理或质监人员签字认可,方可拨款。
第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按作业程序准时到位监督、检查,监理大纲要通过农网办认可。对不执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要按合同追究监理单位和质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签定合同,要明确质量要求,要依法管理和执行合同,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权利。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区情”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控制设计标准和造价。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规定。真实反映气象、地质、经济现状,数据可靠,评价准确,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对选用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和质量应有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开工条件。
1、工程施工图已交底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农网办批准。
2、农网办与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单位已签定合同。
3、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已经农网办批准,施工单位组织措施已由监理或质监单位签字认可。
4、已进行施工招标。
5、施工单位开工报告经农网办批准。
第十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严格无资质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施工、监理或质监单位共同对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会审,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施工图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完工后,由自治区电力局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所有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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