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农网建设与改造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电力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西藏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为项目法人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自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35千伏及以上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一般性、小批量设备和材料、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输配电工程采用邀请招标。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国家或自治区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企业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授权资格,企业资质,企业基本情况、施工业绩、技术装备,企业主要负责人资历,拟承担工程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资历以及人员组织和机构设置、财务状况等证明材料。必要时,招标人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经资格审查后,招标人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并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投标函的格式。
4、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标底依据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发出的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设计文件收取押金。未中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设计文件,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施工或生产企业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主持。
第十九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拆封,宣布投标人姓名、报价及其他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业、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2/3。专家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评标的主要内容
1、投标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规定和要求;
2、投标报价;
3、施工技术和方法;
4、施工组织、人员、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5、工程进度和安全保证措施;
6、投标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等。
第二十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资质、业绩以及能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可包括1家首选中标人和1-2家备选候选人。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若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定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过原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依照本办法另择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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