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019
【实施日期】 19991019
深圳市政府二届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1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现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我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电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供电服务水平、开拓农村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
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整顿农村电价,使我市农电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与我市电力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农电体制改革与农村电网改造、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农电服务相结合。
3.市政府依法履行监督农电、农村电价的职责,深圳供电局全面承担起对农村安全、高质、可靠供电的经营管理责任。
4.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职能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二、农电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今年内将全市16个镇属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实现城乡供电一体化管理,深圳供电局担负起向全市农村电网安全、高质、可靠供电的责任。
(二)今年内实现农村电力供应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全面推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
统一考核)的抄表收费制度,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三)力争用两年时间实施农村电网改造,使我市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使农村电网的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和供电量都有较大的提高:
1.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超过15千米;10千伏供电线损率控制在7%以下;10千伏系统电压合格率达到92%以上,供电可靠率达到99%以上。
2.380(220)伏低压主干线供电半径不超过500米;线损率控制在12%以内;38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以内,22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和-10%以内。
3.农电网供电量2001年达到48亿千瓦时。
4.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市和农村用电同网同价。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关于管理模式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现行农电管理模式,将各镇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深圳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
1.各镇农电公司的电力资产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电局管理;与电力事业有关的间接电力资产(如办公场所、人员住房、交通工具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
电局管理。深圳供电局必须接收这些资产和承担其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并通过降低电价、改善服务、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各镇农电公司与电力事业无关的其他资产
,原则上不作移交。
2.对个人、外商或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通过电价差(实际售电价与物价局公布电价之差)回收全部投资的,应无偿移交;对于投资尚未收回又不愿无偿移交的,应通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
资,资产评估,实行有偿移交,具体参照《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耗能的设备,不在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的范围之内。考虑到电力资产用途的专一
性,为了让深圳供电局尽快承担起对这些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应将其无偿移交给该局。
(三)关于财务管理
深圳供电局对改制后的农村供电所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供电所的电费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深圳供电局,供电所所需费用支出由深圳供电局统一核拨。各镇农电公司用于发展农村电力事业的贷款债务应移
交深圳供电局;其它与农村电力事业无关的贷款债务不作移交,各镇政府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要负责对这些贷款进行善后处理。各镇农电公司为其它企业、单位所作的贷款担保一律不移交深圳供电局,各镇政府和镇经济
发展总公司应负责与有关债权银行协商,将担保责任进行承接。
(四)关于人员管理
1.各镇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后,原镇农电公司在编人员(以199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人员为准)应全部移交深圳供电局统一管理。深圳供电局接收人员后,应根据供电企业实际需要,本
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综合考虑业务能力、学历、电力系统工作年限等,优先从接收人员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按集体合同制择优聘用,其工资、劳保统筹等费用进入供电成本,全
市统一核算。要坚决杜绝供电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2.对现在聘用的农村电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供电部门统一考核,考核符合标准的,持证上岗,并纳入供电部门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
的,不予聘用。
(五)关于供电营销管理
规范农村用电管理,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按照“三公开”“五统一”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银行电脑自动划拨电费的缴款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用户计费表计,按照政府颁布的电价收取电费,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电力市场。
(六)关于农村电价管理
改革农村现行电价的形成机制,将农村供电成本纳入全市供电成本,由全市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附加费,实现城市、农村用电同网同价。
(七)关于农村电网改造
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农村电网的改造工作,使全市农村电网的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
1.将农村电网改造纳入全市的电力规划,鼓励深圳供电局通过向银行举债筹集电网改造资金,加大对农村电网的资金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农村电网的建设,以高质量、高可靠性的供电服务满足农村不断增
长的用电需求。
2.建立农村电网改造的投资偿还机制。农村电网改造资金由深圳供电局负责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经市政府物价和电力主管部门核定后,将其还本付息纳入供电成本,计入全市销售目录电价,由全市公平负担,投资
贷款由深圳供电局在全市销售电价中收取后偿还。
四、组织实施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对现行农电管理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农电体制改革在市政府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规划,精心
组织,分类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推进。
(二)市经济发展局作为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我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市物价局、计划局作为参与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深圳供电局及各区、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三)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经济发展局进行协调,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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