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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福建出台《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09-11-10

11月5日,从福建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获悉,日前福建省出台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加强对省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从而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该办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作了规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四类,明确了供电企业、经贸委、电监办、重要电力用户及重大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各自的职责。该办法还对重要电力用户申报及其重要等级认定、重要电力用户用电规定、供电企业供电规定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配置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说明,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供电企业作为供用电产权分界电源侧供电设施的责任人,负责按照省经贸委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按等级划分分别向省、设区市、县(市)经贸部门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要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并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在制定电力平衡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重要电力用户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停、限电有关规定。

重要电力用户作为其产权内供电线路、电力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保障用电安全的责任人,负责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突发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如实申报重要等级,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未按要求申报或谎报、虚报重要等级的,由此引发的供用电安全问题由电力用户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容量标准达保安负荷120%的自备应急电源。

标签: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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