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施行
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省、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保护措施和相遇关系处理,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的范围、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禁止性行为规定;第三章为电能保护,规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原则,供电企业保证电能质量、方便用户、连续供电义务、中止供电的事先通知义务、特殊情况下的中止供电、及时恢复供电,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及安全保障,禁止窃电行为、窃电量的计算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投诉举报制度、公安机关的职责等;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不同的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新增加的电能保护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六章为附则。
山东省现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5年10月实施至今已15年,在保护电力设施、惩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日渐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立法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要求。2008年,经过德州人大代表团联名提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修订《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列入我省2008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可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进一步将制订《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列入我省2009年地方立法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可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201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制订《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列为今年我省地方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条例》的出台,为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及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将为山东省电力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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