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积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但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进一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切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当前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国资委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从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出资人代表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加强国资委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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