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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政策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工作规则(试行)

  2005-03-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好公司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和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六条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以下简称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和副总经理按分管工作交办的事项。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和副总经理按分管工作交办的事项。经总经理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各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直接接受、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其他副总经理和总师、总经理助理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具体工作分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公司实行以下会议制度: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月度计划会议、专业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师、总经理助理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公司顾问(包括法律顾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一)审议批准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审议批准公司各项年度计划。审议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二)决定公司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资本运营、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全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和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 (四)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派出监事会成员; (五)决定重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和电网调度等重大问题,研究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六)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案和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收入; (七)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审定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八)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原始记录均为机密级文档,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顾问、总师、总经理助理、各部门主任、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会议主要事项:总结、部署公司的主要工作;报告上年度公司计划完成情况和下年度计划安排;报告公司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签订下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经营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兑现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月度计划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顾问、总师、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上月综合计划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部署当月重点工作。 月度计划会议在每月初召开,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专业性会议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并在每年年初编报年度会议计划,经总经理工作部综合平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主管部门呈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需要公司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管的工作或受总经理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司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办公通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任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审核后,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发。会议纪要以会议主办部门的部门文件印发。 副总经理委托总师召开的专题会议,其《办公通报》或会议纪要经被委托的总师审核后,由委托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在公司专业性会议上的讲话,以《内部情况通报》印发,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简报由总经理工作部归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应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综合的原则,确定简报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主办、协办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领导出差、考察等活动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轻车简从。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司所属单位邀请公司领导参加会议、出席重要活动、会见等,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请示公司领导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原则上不参加公司所属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报道统一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其他部门对外进行宣传报道,以及以公务身份接受记者采访,需经总经理工作部协调。 第二十五条 除外事工作外,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印制出版各种书籍、资料,举办各种展览展示活动等,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向公司领导约稿进行公开发表,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以公司名义公开发表或收录入书的文章,须经有关领导审定并在报送领导前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外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送参与外事活动的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国访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总师、总经理助理和各部门正职出国,由有关部门报请分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并提出申请,经外事部门提出办理意见,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批。各部门副职出国,由所在部门报请分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外事部门提出办理意见,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的出访应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出差、休假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并委托一位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副总经理、总师、总经理助理出差、休假,应请示总经理同意,并通知总经理工作部。 第三十条 公司部门正职出差或休假,应请示分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明确一位副职主持本部门工作,并告总经理工作部;公司部门副职出差要经正职同意。各部门要保证有一位负责人在本部门主持工作。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领导批示先送总经理阅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公司所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按分工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阅批; (三)公司所属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分工送公司有关部门阅办。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签报及办理原则: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总经理助理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二)总经理工作部为签报的管理部门。除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等内容的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签报均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程序呈报。经公司有关领导阅批的签报,由总经理工作部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有关的承办部门。涉及重大问题和有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的签报,在办理完毕后,由总经理部统一保管,按期归档; (三)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会签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在签报中注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总经理签发。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分管副总经理签发,必要时报总经理签发; (二)一般发文按分工送副总经理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副总经理的分管业务,应送其他副总经理核签; (三)发文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为提高办文效率,会签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如涉及总师、总经理助理协调事项,应送总师、总经理助理核签。 第三十四条 公司文件种类包括:公司发文、公司发函、公司任免文件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审批文件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由承办人交本部门秘书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一)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定稿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公文正本。 (二)公司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职机关归档。 (三)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单位可参照制定各自的工作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修订。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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