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成果,推动一流县供电企业不断自我加压、创新发展,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农发[2002]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一流县供电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是经国家电网公司(含原国家电力公司)考核合格,并命名为"一流县供电企业"的单位,从命名的次年开始,省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动态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县供电企业自查:每年初,一流县供电企业要按照最新版本的《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和《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细则》完成自查,并将自查考核情况上报省公司。
2、省电力公司复查:省公司对县公司上报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形成审查意见,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3、国家电网公司审核: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省公司上报情况对一流县供电企业进行审核。
三、考核依据及标准
1、考核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和《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细则》。
2、考核标准:
凡是符合《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的单位,将继续保留"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后将立即发文撤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1)发生人身、电网、设备重大事故;
(2)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
(4)必备条件中有两项及以上内容达不到要求。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通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将发文撤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1)必备条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
(2)考核内容中有两项及以上复查得分率小于90%,或总分低于1170分。
四、动态考核有关要求
1、各县供电企业自查情况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一流县供电企业"。
2、省公司要高度重视动态管理工作,对上报情况要进行实地调查,严把动态考核关;地区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要求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3、动态考核工作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尽量简化形式,减轻县公司负担。
4、为及时掌握一流县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县公司每年1月25日与7月25日前,将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上报省公司,并由省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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