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电网安全是电力生产经营的基础,同时也是电力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全面、完整、准确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令【第一号】(以下简称一号令),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在电力体制改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时期发布一号令,目的在于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此,必须明确责任制,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一号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电网运行单位及与此相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深刻领会和掌握一号令的精神和各项规定。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落实。
第四条 各级电网运行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正确认识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树立全局意识,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自觉地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上来。各级调度机构要加强电力体制深化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保持干部职工思想稳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持调度系统稳定,以确保电网安全的实际行动支持电力体制改革。
第五条 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在新的电网运行管理机构、新的管理规定和新的运行机制没有到位之前,仍然要继续执行现行调度管理规程、规定,继续按现行调度指挥系统进行调度指挥,做到生产不断,指挥不乱,保证电网调度指挥通畅。要防止出现调度指挥上的空档和失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严防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电网调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相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各有关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不允许在调度台上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发布调度指令,不允许擅自变更调度管辖范围。
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运行,除规程规定者外,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行政领导的责任。凡出现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均必须立即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七条 依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必须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反映。
第八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调度的安全责任制,根据一号令和国家电力公司国电调[2001]833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省级以上调度机构无责任事故活动,并将这项活动延伸到各调度机构和运行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精心安排、精心调度、精心操作,杜绝违章,防止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发生调度责任事故或电网重大事故的网省调度,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发生调度责任事故或电网重大事故的网省调度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须到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做专题汇报。
第九条 各调度机构要认真研究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落实保证安全运行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通过开展事故预想、编制事故处理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组织反事故演习等活动,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行控制和事故处理能力。对电网稳定问题突出的局部电网和重要供电区要做好严重故障的事故预想和处理预案。在夏季高峰前,各网要按要求完成本网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条 积极配合防洪防汛,做好水电调度工作。各单位要按照“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系统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严格防汛值班制度,确保水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调中心颁发的“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向国家电力公司防汛值班室汇报有关水情信息,确保汛情信息的及时畅通。
加强水库水情的测报、预报工作,配合防洪精心调度,优化水库发电运行。坚决执行国家防汛部门的指令,积极抗洪抢险,确保设计条件下水电站大坝安全渡汛。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电调[2001]368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电网安全稳定工作。
各网、省调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认真做好负荷预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认真做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分析。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凡确需暂降低标准运行者,必须经网、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同时落实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相关电网调度机构应积极做好支持电力市场的技术准备。配合当地电力市场的发展进程,研究即期电力市场运行规则,适时建设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要防止盲目建设。要按照国电公司国电调[2000]448号文的精神,规范建设程序,采用开放的分布式结构,统筹考虑功能模块分布,充分支持开放电力市场的要求,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市场发展进程适时建设。研究电力市场条件下的电网安全运行模式,做好“三公”调度和调度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运行维护工作。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定,加强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和运行管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提高继电保护的正确动作率。进一步完善电网故障信息处理系统,继续重视元件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尤其是要重视电源系统、实时系统中的关键设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等的运行监视、维护和管理。要重视系统备份管理,做好系统关键设备故障的处理预想。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在设备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数据维护,严格执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正规化。充分利用EMS应用软件为电网安全运行服务,为调度员提供方便实用的电网安全分析和辅助决策工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安全防护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确保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隔离,确保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与综合信息网络及外部因特网的物理隔离;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建立调度系统安全联防制度;强化设计、审查、招标、实施、运行等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电力通信运行管理。各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国电人资[1999]392号、国电人资[2000]794号、国电总[2002]183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电力通信的管理力度,保持通信机构的完整和稳定,保持电力通信职工队伍和员工思想的稳定。电力通信要牢固树立为电力安全生产服务和为电网调度服务的观念,加强对电力调度生产使用的通信电路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为电力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市场运营、电力企业管理等提供可靠的通信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电网调度与电厂之间的运行协调。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方面,电厂与电网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电厂应按电网安全稳定要求装设必要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其整定值要与电网侧相协调。
调度机构要认真总结电网调度与发电厂运行协调的经验,完善电厂接入电网的安全措施,坚持电网调度和电厂共同承担保证电网安全责任,坚持电厂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坚持发电厂并入电网的安全标准。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全面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行为,确保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年度调度生产计划,结合本网用电特点,精心组织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国调、网调、省调要紧密配合,全面完成年度调度生产任务和新设备启动调试任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特殊时期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作规范》,做好重要时期和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期间保证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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