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百千万’工程”精神,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为加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工作管理,保障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司《关于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意见》(国家电网农〔2007〕148号)精神,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应注重强化组织保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成立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工作在各级“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出“政府主导、分级考评,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工作主动性,凝聚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政企联合共同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 新农村电气化考评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的先进性,推动和引导广大农村地区全面、深入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
第五条 “十一五”期间,在已命名的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中,由国家电网公司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新农村电气化“百千万”示范县、乡、村。有关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区域内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新农村电气化考评标准依照公司“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体系”执行。
第八条 “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体系”中,按“年人均GDP”、“人均年收入”划分为A、B、C三类不同地区,以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适用性。
第九条 通过电气化考评的地区,应明确新的目标,持续开展电气化建设,即:通过考评的A类电气化县,应以提高电气化乡(镇)、村的比例作为下一步电气化建设目标;通过考评的A类电气化乡(镇),以提高电气化村的比例作为电气化建设目标;通过考评的B、C类电气化县、乡、村,以达到上一类电气化标准要求作为电气化建设目标。
第三章 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的考评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县(市、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市(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验收推荐报告、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申报表、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建设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得分、指标计算依据。
第十二条 组织考评:由国家电网公司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第十三条 确认命名:对考评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称号,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网省电力公司共同命名,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供电任务的县供电企业“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考评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由乡(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县(市、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县(市、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验收推荐报告、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申报表、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建设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得分、指标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组织考评:由省电力公司会同市(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第十七条 确认命名:经考评合格后,授予“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称号,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
第五章 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由村委会、供电所联合申报,乡(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乡(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验收推荐报告、新农村电气化村申报表、新农村电气化村建设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得分、指标计算依据。
第二十条 组织考评:由市(地)供电公司会同县(市、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第二十一条 确认命名:经考评合格后,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
第六章 新农村电气化考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完成新农村电气化达标县、乡、村的验收命名。
第二十三条 因“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体系”中部分指标按“年”进行统计,为便于考评,原则上考核指标以上年度指标数据为依据,部分指标可结合当年到申报时间完成情况进行测算、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网省公司按季度将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验收命名情况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每年底上报电气化县、乡、村明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订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标签:新农村,电气化,考评,管理办法,百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