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纵览 > 行业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性文件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2-06-26

劳社部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001年12月27日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4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