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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005-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电力行业统计管理,确保电力行业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范围:全国从事电力生产、电网经营、电力供应、电力建设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电力行业统计工作的机构和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由中电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及直报中电联电力信息快报、统计月报、年报、统计分析情况进行。   第四条 中电联定期对电力信息快报、电力统计月报、年报及统计分析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对违反《统计法》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和要求,迟报、漏报、错报、拒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章 统计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管理机构,设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明确单位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统计人员要热爱统计工作,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完成中电联制定的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统计台账,原始数据应有原始记录凭证,数据计算结果应有据可查。报表尽可能采用计算机编制,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按规定格式填报,不得修改。除电力信息快报外,统计月报、年报应有填报人、审核人、单位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进行统计数据分析,撰定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章 考核评比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评比内容由电力信息快报、电力统计月报、年报及统计分析四部分组成,以百分制为考核评分标准。满分为一百分。   第十四条 电力信息快报、电力统计月报、电力统计年报三部分满分均为三十分,统计分析满分十分。各部分单独考核,按本办法规定计分。   第十五条 电力信息快报按照中电联“关于落实国家发改委做好电力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填报。电力统计月报、年报按照《全国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 各报送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报表。报表迟报一次扣一分;经核实,报表指标有重大错报、漏报现象,每项扣一分。   第十七条 按要求完成年报并及时参加年报会审。未达要求扣一至十分。   第十八条 月度主要指标异常应有情况说明,季度、年度要有主要统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预测。未达要求扣一至十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信息部负责解释。

标签: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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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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