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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贵州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07

贵州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贵州省物价局报来的《关于调整贵州电网销售电价的请示》(黔价呈[2002]377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你省农村居民用电价格降低至《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贵州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424号)规定的城市居民电价水平,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二、核定新投产的盘县电厂二期工程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2285元  三、为了解决城乡用电同价、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将贵州省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2分钱,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为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肃物价纪律,请你们严格按以上时间执行。

标签: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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