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具体贯彻执行电力教育基金关于奖励工作有关规定,推动电力行业职工为振兴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电力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设立“电力教育培训新星奖”(以下简称“新星奖”),为做好奖励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星奖”暂设立特等奖和一等奖二个等级,奖金额(税前)分别为每人5000元、3000元。
第三条 “新星奖”实施单位及对象:
1、实施单位:为1995年向电力教育基金捐款的单位,及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上述捐款单位的相关部分组建的新单位。
2、实施对象:在上述实施单位的在职职工中,①近5年来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累计300学时以上(脱产学习按每天6学时,每周30学时计)的各种人员(第①类人员);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第②类人员)。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为“新星奖”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公共道德,遵纪守法,热爱自己所在的企业和岗位,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有关教育培训活动,坚持勤奋自学和学以致用。
第五条 作为实施对象第①类人员,申报(推荐)特等或一等奖者,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还应在受培期间和业余自学中学习努力,成绩优良,近几年来应用所学知识在生产、科研、管理或生产技能竞赛活动等某个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以近五年的业绩为主)。具体要求应具备如下三款中之一款。
1、在生产中的工艺改革、技术改进、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直接经济效益。
①若属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还至少应有一项获得省电力行业级及以上奖励(若属集体合作项目,务必注明排序及其在研究开发中的作用,下同);②若非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至少应有两项获得省电力行业级或有一项获省级(含全国电力行业级)及以上奖励。
2、在科技研究、管理改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其成果获两项省级(含全国电力行业级)或一项省级(或全国电力行业级)与两项省电力行业级及以上奖励(管理工作者或其参与改革项目虽未获奖,但其研究提出的改革方案或策略,有证据表明已为省级或全国电力行业的改革工作所采纳,亦可申报)。申报者若系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必须附报其对本单位(部门)职工培训工作所作贡献的业绩。
3、在生产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全国电力行业级技术能手等称号者,或省(市)级技能竞赛前5名获得者。申报者所从事的工作系行业或地方没有组织或不经常组织技能竞赛的工种(岗位),而确有高超技能或显著业绩者亦可申请,(但则应附详细的文字材料包括同行专家们的评价等)。
第六条 作为实施对象中第②类人员,其申报(推荐)特等或一等奖,除符合第四条要求外,还应具备: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基础知识扎实,工作中显示具有很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学考试的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主课成绩不少于75分,非纯工科类专业,则各科成绩均须在80分以上)且通过课程不少于总课程数的75%。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 各实施单位(即推荐单位,下同)的“新星奖”优秀学员推荐名额由“管委会”确定。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实施单位组织所属基层单位进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应按附表《电力教育培训新星奖优秀学员推荐表》中有关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二份)。表中“简介”栏内容必须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的相关组织(部门)负责填写(被推荐人自撰材料不予认定)。并应附被推荐人工作表现的鉴定性材料一份,及相关事迹的文字材料和必需的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相关鉴定资料等的复印件)。
第九条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委会”分配的推荐名额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并在相关推荐表上签署有关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前寄(送)“管委会”秘书组。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新星奖”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组建的“电力教育培训新星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推荐材料由“管委会”秘书组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材料,由秘书组整理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从中择优评选出一定名额的获奖者。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名单,由管委会主任审核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介和书面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新星奖”每年第四季度初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新星奖”获奖人员,一般在获奖二年后,如有新的突出成果,可再次申报。
第五章 颁奖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星奖”获得者的奖金及荣誉证书由“管委会”拨(寄)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颁发给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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