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纵览 > 行业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性文件

关于征集农电标委会委员单位的通知

  2006-10-16

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委员改选工作已基本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已经确定。据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的指示还需增加一些委员单位,希望各电力设备厂家及各电气公司报名。对于标委会的委员单位有一些要求,请看《农村电气化标准委员会章程》。

联系人:阎密

电  话:010-51286100-6304

传  真:010-82413015

E-mail:yanmi@e-huayuan.com

 

农电标委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农村电气化标准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电气化的技术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管理,落实国务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农村电气化为农业、农村经济、农民服务的一系列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农电标准化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农村电气化标准委员会(下简称标委会)的任务是根据全国农电行业的发展及管理要求,提出制订相关标准的计划,报请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组织制、修订标准,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标准化委员会业务受中电联标准化中心直接领导,开展系列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领导和国家著名专家担任,并接受上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的监督。第四条  标委会负责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订、贯彻、实施及标准化执行中的意见收集、处理,指导各级农电部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协助各级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农村电气化标准的范围
1.制、修订农电用高、低压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导则;
2.制、修订农电产品的生产、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的技术条件或细则;
3.制、修订农电用品引进设备的订货技术要求和验收细则;
4.制、修订农电用电、节电及节能电器技术要求及实施办法;
5.农电系统安全用电及事故统计;
6.制、修订县级调度自动化、通信及网络规范;
7.其他有关农电标准。
第六条  农村电气化标准是电力行业标准的一部分,以规程办法等形式发布,与强制执行、推荐采用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在标准的制、修定和标准执行中应结合农电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收集研究相关行业标准的先进、合理性,积极引用、采用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八条  协调农电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九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1.审批或修改标委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标委会领导成员、委员会委员;
3.决定标委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标委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5.决策标委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标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由标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标委会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标准化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秘书处设秘书长和秘书各1人,负责日常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业分委会
1.根据农村电网的性质和特点,根据发展情况设置农村电气化委员会各专业分委会,分委会待定。(高低压电器分委员、调度及通信分委员、新能源分委员、农电安全企制及电费管理分委会、计算机应用技术分委员会)
2.专业分委员未来工作由标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标委会成员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农村电气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从事农电工作及标准化工作有经验和具有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出。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请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新增标委会委员必须经标委会委员 2 人以上的提名推荐 , 并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为了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标委会可以吸收农电行业外的人参加,其中包括各专业中的知名人员作为标委会顾问,但非农电行业的正式委员不得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 15%。

第三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七条  标准化委员会是制定有关标准的社会团体,每个委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委员会安排和布置的工作,行使标委会委员的权利,并履行标准化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能
1.全面负责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作,审定标准化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处理相关标准化委员会的关系。
3.执行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审议常务专委会工作报告;
5.审查专委会经费使用情况:
6.进行奖励、表彰活动;
7.决定本标准化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是标准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受主任、副主任的领导。
1. 负责起草标准化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总结算及财务预决算。
2. 安排年度标准化的编制。
3. 组织筹备标准化会议。
4. 负责各专业标准报批稿的审定。
5. 传达上级有关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及指示,并贯彻执行。
6. 处理标准化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讨论标委会工作,交流农电技术和农电标准化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各委员的责职、义务和权利
1. 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是由相当业务水平和思想水平的人员组成,各委员必须对本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积极参与标委会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标委会中的重大决策,每个委员有参议权,在集体讨论确定时有同意、反对、弃权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委员之间因观点不同应相互交流,行动上不得有抵制反对行为。
3. 每个委员必须自觉地承担标委会的工作,参加标委会会议。如连续三次 (不论何种情况 )不能参加标准化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权利。
4.非本系统的有关农电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二名正式委员提名标委会讨论通过, 可作为本标委会的正式委员。正式委员享有本标委会其他委员同等权利、义务、责任。

第四章  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要经过上报计划、征求意见、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四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经标委会部分委员提议,标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认可,由标委会秘书处起草文件,上报中电联申请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中电联批准工作计划后,由标委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中的依据标准、试验方法、技术数据、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经标委会正、副主任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连同编写出的《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并送分标委会或本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后,由标委会秘书处归纳整理出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由标委会秘书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对送审稿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秘书处整理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由本标委会报中电联标准化中心进行审核、编号,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报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必须备齐的报批材料是:
1.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
2.国家标准报批稿一式六份;行业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若有插图,需附符合国家标准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规定的墨线图一份;
3.《标准申报单》、《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有标准审查会议代表签名的名单各一式三份;
4.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时,要附被采用的标准原文 ( 复印件 ) 和译文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已发布的标准要适时修订。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在执行的标准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急于修改补充的个别条款,可采用通报的方式及时修订。

第五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电力行业内的每个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改变标准内容。
第三十一条  鼓励电力行业内的单位采用推荐性标准。各企业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电力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审查,使之符合标准化要求。在对外技术谈判时必须有标准化内容。应及时研究和消化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带来的标准、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本标委会的委员应把协助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工作之一。
第三十四条  对在制、修订标准和执行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农电标委会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农电标委会活动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1、为更好地发挥农电标委会的作用,农电标委会各委员(单位)应积极为标委会筹集资金,使农电标委会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2、农电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中电联的项目经费、标委会委员(单位)会费、有关单位的赞助。
第三十六条  收费和接受赞助的原则
欢迎社会各界赞助农电标委会,欢迎电力系统企事业单位和标委会委员(单位)向农电标委会赞助。
1、农电标委会特约委员(单位)会员费2000元/年,农电系统委员(单位)会员费5000元/年。
2、农电标委会电力设备生产厂家会费5万元/年。
3、农电标委会委员单位获取有关信息,或进行宣传、介绍本单位产品,不收取费用。
4、电力设备生产厂家通过农电标委会获取有关信息,或通过农电标委会进行宣传、介绍本单位产品时,应缴纳相应费用,金额视情况另定。
第三十七条  不交年费的委员和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经费的应用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编审及宣传费用;
2、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
3、与制订标准有关的办公、刊物费用;
4、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经费;
5、农电标委会秘书处人员的工作费用补贴。
第三十九条  农电标委会财务管理
1、农电标委会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定期向主任汇报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向标准化委员会汇报年度财务情况。
2、标准化委员会所有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农村电气化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起草,经标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字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上报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农村电气化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标签:农电,标委会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4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