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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火电、变电工程取费标准的通知

  2006-12-14

原能源部能源基[1993]85号文《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部分费用单独计列等问题的通知》和能源基[1993]31号文《关于安装工程费用中六项取费项目改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通知》下达后,有关方面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一些意见,经协调后,对上述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除流动施工津贴按劳动部财政部文件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外,均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199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也按此执行。凡已结算或已调定概算的工程,不管是否已按上述文件计算均不再变动。本文未做调整部分均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火电、送变电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一、送电线路工程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91%计算,其中送电工程的工地运输及土石方工程的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48%计算。

二、送电线路工程中,工地运输及土石方工程在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基金和施工队伍调遣费等费用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各项费用的费率如下: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三、能源基[1993]85号文第六条有关机械台班定额中三项费用的调整系数与能源电规字[1989]542号文测算的系数迭加后执行,其计算基础不含人工费。能源基[1993]85号文的调整系数包括了建标[1991]319号文和建标[1993]14号文两次调整的内容。
四、发变电安装工程及送电工程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附加人工费进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再单独计算。

五、考虑到有关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以下各项费用分步到位。目前暂按下列规定计列:

1.发变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按人工费的91%计算。

2.下列各项费用按能源基[1993]85号文所规定系数的80%计算。

(1)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队伍调遣费。

(2)按1992年颁发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

(3)火电、变电安装工程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六、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的预算价与实际价的价差应计取税金及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标签:调整,火电,变电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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