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置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 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
况表(略)
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
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
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
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 收尾工程明细表,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
第八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 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第十一条 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能汇编一个竣工决算报告,不论是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或有多种投资方组成的投资项目,虽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但只要是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能集中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报批手续。凡不超过批准概算和符合历年批准财务决算的大、中型竣工项目,我部委托电管局和直属省(市)电力局在一个月内办完批复手续,对个别超过概算和不符合历年财务决算审批数的竣工项目,要先行送审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后,再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
小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各省(市)电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弄清经过,及时解决,做到情况明,数据实,内容要符合编制规定。保证编报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初验后,应即报请审计机关派员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主管机关最终正式批准文件的修正概算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正确的会计帐面数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计划指标应根据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种资金来源数和基建支出数,应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包干金额应根据招标合同和投资包干协议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应根据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计未完工程量,应控制在总概算工程量的5%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分析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二十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条件。一是要有专人负责编。二是要有完整正确的资料,两者缺一不可。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靠平时积累。因此,在日常会计结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全面考虑到编制竣工结算的要求,为将来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帐户的设置。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内容,除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概算编制的工程项目,适当补充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以便与将来编制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目录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设备核算卡片。电力设备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也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主要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部位。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六)做好结余设备分割记录。清理多余设备的处理。
(详附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种费用登记簿。
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他费用共为十项,但在实际发生时,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要有一个分类归集的过程。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土地征用费金额、亩数、座落地址、收款单位、土地占用税、旧有设施迁移赔偿的计算标准等。
(二)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用登记簿。此项购置费是为工程投产后保证正常生产而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记录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单位、数量、金额、领用部门、领用人等。如此项购置费用基建付给生产单位包干使用的,可注明每次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请生产单位返回实物清单。
(三)其余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如: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费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掌握总概算情况资料。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掌据工程付款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会部门不但要参加概算的讨论和审查,而且要熟悉概算,对概算中各工程项目的投资变动增减情况,及批准动用预备费的工程内容,文件编号要及时掌握,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十条 积累各种有关资料。
1.设计概算的构成内容和变动情况。
2.施工工程量和造价的变动情况。
3.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4.各个时期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规模。
5.其他基本建设工作的进行及费用支付情况。
6.施工工程消耗劳动力和主要材料的情况。
7.工程成本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8.跨年度工程历年投资拨贷款和使用情况。
9.有关会议记录。
10.工程简报。
11.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随时编好单项“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每年根据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投资,在年度结算中或平时就要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有关报表。
为使工程竣工决算的大量编报工作量不集中到最后,应在平时,对这部分投资按其性质,分别编制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和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其中的费用部分,可暂列一个总金额,不必分摊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作为移交生产的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待工程全部竣工,编制竣工结算时,将历年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单进行一次整理、调整和核对,并将各项费用按其不同性质,分摊到各有关工程项目。
以上资料,有的可从有关原始凭证或帐面取得,有的依靠有关部门提供,因此,必须随时积累,及早归集整理,能为及时、全面正确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的任务。
(一)财务部门:
1.将历年批准决算数,各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拨、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的核对,做到工程款结清,设备不漏列,不多列,进度和统计相符。明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产权归属。
2.清理现场、清理帐务。
工程竣工,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仓库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多余的设备、材料要全部退库,债权债务要落实并及时清理,水电工程的大型临建回收金额较大,要全面清理回收入帐。防止工程结束后无人处理。
3.做好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分摊工作。
其他费用项目,因其性质不同,财务上有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作为费用直接拨给其他单位,有的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有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有的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分不出为哪一个工程项目支付的共同费用,而要采取分摊的办法,即使分摊,也要按其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分摊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按占地面积或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于车辆购置和另星固定资产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3)“研究试验费”,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不分摊,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分摊,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6)“联合试运转费”,摊入安装工程费;
(7)“勘察设计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固定资产购置的,不分摊,作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
(8)“供电贴费”,不分摊,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分摊到安装工程通讯线路部分;
(10)“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根据能源部能源基(1991)34号文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并入“四、临时设施费”项目中,不再作“其他费用的构成”;
(11)“基本预备费”,这是概算中一个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要动用此款,需经一定的审批手续。
4.“预计未完扫尾工程5%”在计划上列入投资计划,按概算项目留足投资额,落实承包单位包干使用的,在财务核算上,可列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竣工决算虽以财务部门为主,但其他有关部门如计划、统计、物资、劳资、施工、预算及施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报表编制的需要,如:
1.批准的设计文件。
2.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之间费用的相互调整资料。
4.予备费动用的批准文件。
5.5%扫尾工程投资包干合同。
6.有关统计报表。
7.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文件和合同。
8.水电站库区淹没移民搬迁赔偿等资料。
9.清理现场和核算投资完成额。
10.盘点预计5%未完扫尾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根据概算中所列项目一一列出清单,做到不重列和漏列,进度和统计数相符。
11.主要材料消耗数量。
1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和实际数。
13.采取措施使工程投资有明显节约的具体方法和总结资料。
14.劳动生产率和工程的耗工数等。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费用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
(二)安装工程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它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
价差预备费。即:实际发生数摊入上述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工程的全景彩照及主体工程彩照。
(四)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五)报表编制说明。
(六)全套竣工决算表格。
第三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织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总的评价。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方面来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
2.质量。要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记录,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
4.造价。应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厂条件。主要以厂址的地理、地貌、交通条件、水源、电源、原材料来源,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三)建厂依据。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修正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件号码进行说明。
(四)主设备和主体结构。说明主体工程结构和主设备方面的有关资料,说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五)施工管理。说明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恰当,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施工中采取了哪些合理化建议,采用了哪些技术,哪些先进科学方法,涌现了哪些先进事迹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六)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交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交付使用财产的比例;移交其他单位固定资产和转出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占投资总数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因果。
3.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情况的分析。说明投资包干数,实际支用数和节约额,投资包干节余的有机构成和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4.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投资、节约投资、支持工程、服务工程,提高经济效益的成绩。
(八)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有关活动和对工程的支持,协调记录下来,以及建设单位本身的重大事情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表格共分四部分,全部表格共14种。
第一部分是“竣工工程概况表”为专用表,由建设单位根据发电、送电、变电竣工工程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用,其余部分各表为通用表,各表名称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和02—续表”。
2.“预计未完扫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3.“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4.“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三)移交资产、投资明细表:(通用表)
1.“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2.“移交生产单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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