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测量变送器(以下简称电量变送器)是电力系统用于数据采集的关键测量部件之一。其产品质量的优劣、可靠性的高低,对电力系统的运行影响很大。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质量监督抽查要加强”的指示和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加强电力系统的科学管理,提高电网自动化水平,部决定从1992年开始分批对计划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各种规格型号的电量变送器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
现将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电力系统各种规格型号的电量变送器监督抽查计划的下达和归口管理由部科技司负责。
二、能源部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对各种型号的电量变送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机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具体要求由质检中心制订,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用于电力系统的各种规格、型号的电量变送器的选型及运行管理分别由部有关司局归口管理。
四、抽查和送检的产品,必须是具有有效的产品定型鉴定证书的合格品;其检测依据是国家标准及部颁有关规程。
五、检测的主要规定
1.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测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测根据使用单位反映的意见随机进行。
2.对于要求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生产厂家,请按质检中心制订的“电工测量变送器产品质量检测申报表”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日期内报质检中心。
3.监督抽查从使用单位仓库或生产厂成品库中抽取样品。在使用单位抽取的样品若检测不合格,则由生产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补给使用单位合格产品。其它事宜按订货合同处理。
要求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生产厂家,由质检中心派出质检人员,持产品检测通知单或介绍信,按厂家申报的产品型号、规格、品种,到生产厂家成品库中抽取样品。
4.被抽取的样品经质检人员施加铅封后,由受检单位包装并送到质检中心。被检样品一旦确定后,任何人无权更换。一旦发现样品被更换,则取消其参检资格,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备案。
5.其它规定参照质检中心发出的《关于对电工测量变送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的具体通知》。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的结果由能源部发布公报。检测合格的产品,自通报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如果在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时产品不合格,将取消其合格认可。
只有经质检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电力系统,各级电力部门可以从中择优选购、使用。未经质检中心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电力系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或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请各电管局、各省(市、区)电力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并加强对电量变送器的运行及周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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