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电部、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87〕水电财字第101号《关于多种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超指令性计划发电量1%部分可以加价自销,“自销电价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以不超过现行电价的50%为宜”。由于“现行电价”含义不够明确,在实际自销电价执行中,各地作法不一。为了便于加强对自销电价的管理与监督,特作以下规定。
一、“现行电价”是指电网平均售电单价(含煤、运加价实行的用电加价)。
二、为便于超产自销电价的计算与执行,自销电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销电价=〔上年电网平均售电单价+(当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执行标准-上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执行标准)〕×1.5
三、在当年煤运加价用电加价标准核定以前,自销电价按照核定的上年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各地自销电价计算办法与本文规定有不一致的,一般不予追究。但是,对于超产自销的同一电量如果在收取用电煤运加价外,又另征收计划外燃料价差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多收价款应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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