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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2006-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略)

标签:调整,供电,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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