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
《云南省供电营业区划分实施方案》经省经贸委审查批复后,报经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电力工业局
第一条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云南省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电力工业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授权制定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期会议纪要“关于我省大小电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第52期会议纪要,云南省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电力工业局发证;对有争议的,报云南省电力协调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审查批准后,由省电力工业局发证。
第三条 云南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都应依法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四条 由于历史和地理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前,云南省地县内已形成多个不同产权主体的供电区域,根据上述事实,云南省划分供电营业区工作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根据电网归属、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可设立一个以上的供电营业区。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五条 关于云南省与邻省交叉供电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由双方省电力局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第六条 供电营业区的申请与核准程序
1、各类供电营业区的申请统一向云南省电力工业局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及企业主管部门。
2、省电力工业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3、经批准后,由省电力工业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4、对有争议的,报云南省电力协调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审查批准后,由省电力工业局发证。
5、申请企业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设在各地(自治州、省辖市)、县(县级市)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主体
1、省营业区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依法申请。
省电力公司下设的供电局(电业局)是省电力公司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其供电营业区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申请。
2、地营业区由跨县(县级市)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依法申请。
3、县营业区由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依法申请。
第八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提供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5、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对省电力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持有异议者,应在15日内向省电力协调监督领导小组提出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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