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X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纵览 > 行业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出卖一九九一年用电权容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25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中有关采取卖用电权办法进行集资办电的规定,现将1991年可供出卖用电权容量通知你们(具体见附表),请按此安排出售用电权事宜,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采取卖用电权的方式筹措电力建设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集资办电的一项政策,各电管局、电力局通过卖用电权所筹集的资金经部综合平衡,统一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以后用于电力建设,并由部委托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按照国家经营基金方式进行管理、使用和回收。

二、由卖用电权资金进行集资建设的项目,相应的产权归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所有,分得的电力、电量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

三、出售用电权的办法,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并报部备案。

四、为了加强对卖用电权的管理,从1992年开始,请各电管局、电力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于年终前向部申报出卖容量,经部平衡以后,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批复。申报内容中还应说明上一年度出卖用电权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预计筹集资金情况以及计划安排建议等。

附:各电网出卖1991年用电权容量表(略)

标签:能源部,用电权,容量

相关报道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地盛北街2号院17号楼 电话:010-63231592,010-63231638
QQ群:11979641(已满) 173615127  122166702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8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