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人[1990]744号文印发的《关于开展电力系统中层干部岗位培训的意见》规定,今后要把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提升的必要条件,要逐步实行先培训后提任、先培训后上岗的干部制度。对已在职的中层干部,到1995年底仍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则不得连任。
为贯彻这一精神,部制定了《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现随文发给你们(见附件),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实施。
附:关于对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
一、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对象
1.凡年龄在55岁以下的企业中层干部(限1935年1月1日以后生)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2.凡年龄在50岁以下(限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管理人员中的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会计员、计划员、统计员、预算员、机械员、劳资员、定额员和班长“八五”时期要轮训一遍,实行持证上岗。
二、组织与分工
1.企业中层干部中的劳资科、干部科、行政科、企管办、监察科、教育科、行政办公室、审计科、老干部科、运输队、计量科等部门的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按能源人[1990]744号文有关规定由网、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2.企业中层干部中的计划科、质检科、机械科(站)、供应科、施工科、技术科、安全科、定额科、财务科、全质办、施工处(工区)等施工企业中层干部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选编等工作由中电联基建工作部与教育培训部统一提出要求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编写,网、省局安排培训或由网、省局责成当地电力建设局、总公司进行培训。个别岗位组织培训有困难时,可向中电联基建工作部联系协调解决。
3.专业管理人员
(1)概、预算人员、按能源基[1990]408号文《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财会人员。按能源经[1990]1060号文《关于颁发会计证的通知》和《直属电力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3)安全员。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上级安监部门考核发证。
(4)质量检查员(含试验员,探伤人员)按能源部基建司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检查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5)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统计系统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取证或参加由中电联基建工作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取证。
(6)其他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班长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中电联基建工作部和教育培训部统一提出要求,网、省局进行安排。
三、关于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1.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网、省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专业处室提出本专业的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的教学工作,网、省局可委托有条件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等职工教育单位实施,在网、省局统一管理下,也可由大中型企业组织办班培训。
3.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无论采用哪种培训形式,各级各单位都必须严格要求,保证培训质量。特别是考核和考试,应由网、省局统一试题制定考试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岗位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1.对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以及培训持证上岗工作,各网、省局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应制定实施细则。
2.企业中层干部、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要按全国电力职工培训考核指导委员会统一的格式、由各网、省局负责印制颁发。
五、有关政策问题
1.“八五”以后,电力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要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等级的条件之一。
2.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要求参加岗位培训的、本单位领导应给予支持,教育部门应有统一安排。
3.施工企业中层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是上级规定的生产性(工作性)培训,他们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原职务不变、外出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应按规定报销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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