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1995年电力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电力企业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实施意见》(电经〔1995〕573号),符合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落实1995年电力企业拨补流动资本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应继续遵照执行。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1996年电力企业拨补流动资本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56个,除1995年18个城市外,新增拨补流动资本试点城市38个,即:北京、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自贡、绵阳、黄石、芜湖、九江、佛山。
二、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京津唐电网,可按实际缴纳所得税的15%计算拨补流动资本。
三、各电力企业接此通知后,请根据1996年1—8月份实际上缴所得税情况计算应拨补流动资本,于10月底前将申请拨补的有关资料(包括计算依据和纳税凭证复印件)报送电力部经调司,由电力部统一向财政部提出年中拨补流动资本申请。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各电力企业应将全年应拨补流动资本清算资料报电力部经调司,由电力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收到电力部年中拨补申请及全年清算拨补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拨补给电力部,由电力部具体落实到企业。
四、各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拨补流动资本工作,并建立健全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和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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