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维护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二十条和电力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必须经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签,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单位无内审机构的或不能承担决算审签任务的,应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审签。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签证,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仅适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重要项目收支决算的审计签证。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仍按原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本财务决算报告审签办法也适用于部要求的对重要项目收支决算实行审计签证的规定。其重要项目收支决算,是指实行集资贷款的基本建设、自筹基建、上级专项拨款或贷款的技措、更改等按国家或上级规定需要单独编报收支决算的项目,其审计签证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也适用于基建施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签证。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七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应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制度进行。
1、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规定等。
2、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实施意见》、《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及年度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电热价政策文件等。
3、财政部、电力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政策、规定。
第三章 审计组织、职责和范围
第八条 基层企业审计部门(含专职审计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省(区)电力局审计处负责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网局审计局对汇总决算报告进行报送前审签。
第九条 年终财务决算审计签证,必须建立在日常财务收支、月、季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
第十条 在财务决算期间,审计部门要把审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财务编报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报告审签中的问题,负责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网、省局等审计部门对汇总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签证结束后,应依据审计中的情况和问题,有重点的组织对所属单位决算的延伸审计。延伸面不低于20%。
第四章 审计方法、内容和要点
第十三条 审计方法:
1、采用核对法、复核法等审计技术方法,验证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与总帐、明细帐的有关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报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2、采用复核、抽查、盘点等方法,验证表内有关数据的正确性。
3、采用审阅、分析、判断等方法,分析表内各数据增减变动、相互之间关系、内在结构的合理性。
4、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报表完整性审查:
1、检查报表种类和手续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标准,编报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的问题是否清楚,引用的文件依据是否准确。
2、填列的数据、有关经济指标是否完整,有无漏项或隐匿不填。
3、合计数、总计数是否正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4、汇总报表的隶属单位和所附汇编单位的报表是否齐全,重要数据的汇总是否正确。
5、报送时间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报表内容审查:
1、核对各项数据与总帐、明细帐期末数是否相符。其中应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表内需经计算填列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2、检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数据与相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否一致。
3、有关年初数与上年决算数是否互相衔接,调整数是否有根据。
4、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一致,如有变动,是否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检查、分析表内各项目结构比例是否合理,有无比例失衡现象;各项目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变动异常的情况。
6、审核有关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计算是否正确,并以此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是否存在管理不严,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下列数据作重点审计:
1、检查表列资产、存货(重点:燃料、原材料)是否真实,帐卡物是否一致(可采取抽查方法)。
2、新增资产是否全部入帐,减少的资产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
3、检查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帐表是否一致,所做的银行存款调节表是否真实。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反映的会计内容和核算是否真实和符合制度规定。
5、预提费用是否真实,年末保留余额的原因是否正当合理。
6、应收应付帐款有无非正常情况,有无虚列调节利润的情况。
7、坏帐损失核销,是否按权限经过批准;陈欠电费核销,是否有欠费清册,并经上报批准。
8、在建工程列报投资是否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是否真实。
9、实收资本发生的原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是否真实。资本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是否经上级批准。
10、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摊是否正确。
11、待处理财产损失列帐、核算是否合规。
12、成本计算、分配方法是否合规、正确。
13、成本项目费用构成与同期比较,有无异常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否合理。
14、劳保统筹、应付福利费、待业保险计提是否正确。
15、应在成本和工资总额中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比率。
16、电热价格规定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帐,随电费加收的各项基金、资金是否并入销售收入核算,并计交增值税。
1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不实情况。
18、挂勾工资清算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是否在核定的基数和工效挂勾方案内,与劳资部门下达的指标是否一致。
19、被审计与财税检查应作处理的问题是否在决算期内作了处理。
20、应计交的税费计算是否正确。应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全部作了抵扣。
21、利润计算是否真实。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认真听取意见,经反复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听取意见,核清事实,报主管领导进行协调;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难以确定的,应及时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经审计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应在报表报出前执行,并纠正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签证结束后,应写出审计报告,附上财务部门对审计签证的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准备工作及审计签证工作简况。
2、所报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
3、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基本评价。
4、审计纠正处理的主要问题。
5、本次审签中有哪些问题界限不明确,需经研究。财务部门对已处理问题的意见。
6、有哪些问题还未解决,要留作下一步进行重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
7、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接到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签证报告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凡属正确的意见,应指令基层对决算作出修改;凡尚需进一步查证的,应要求限期完成,专案上报处理。
第六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质量和审签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与财务决算编报有关文件、规定、资料及上级下发的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应送审计部门一份。
本单位的年终决算会议及有关决算编制的研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帐项清理、检查等工作,应有审计部门参加或参与。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帐簿、凭证、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送达的决算报告应抓紧组织审计,应审不审,借故拖延,影响决算上报时间,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敷衍签证的,经查实后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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