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我部经调司已以经资〔199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资局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凡199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含有国有资本出资的电力部所属各类企业及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均应按规定通过电力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199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新开办企业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资局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老产权登记办法的衔接,1996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一并进行。
(三)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要求及其规定的产权归属关系,由电力部统一组织,分级分工实施。以前年度参加地方登记的企业,本年度的年检登记和占有登记一律通过电力部办理。
(四)电力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按照先易后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明确一个,办理一个,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企业法人资格待定、产权关系不清或投资主体尚不明确,以及尚有产权纠纷和资本金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暂缓登记。
二、登记对象及登记范围
(一)登记对象及处理方式
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对象为,所有1997年1月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中明确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非国有股东控股,由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企业。
1.各电力集团公司(包括华能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的省电力公司、电力部直属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直属企业,以及它们举办的国有企业,凡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均为登记对象;领取非独立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和其他内部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登记对象。
根据目前管理情况,天津市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吉林省电力公司,做暂缓登记处理。
2.领取了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管理的单位(包括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做暂缓登记处理。
3.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会计决算报表中汇编的实收资本含有非国家资本的发电厂,无论其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是否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均作为登记对象,视具体情况进行登记或暂缓登记。
4.鉴于我部所属勘测设计单位1996年已实行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视为独立企业法人,需按规定注销1995年度办理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作为登记对象参加本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5.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凡工商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的非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作为登记对象,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暂缓登记。
6.电力部所属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其实收资本已在举办单位财务帐面反映为长期投资的,应作为登记对象并办理暂缓登记;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现已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举办单位投资的,比照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办理。
其他集体企业不参加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有中央投资,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并纳入生产财务管理的发电厂,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登记对象。
(1)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业主进行财务管理,投资关系清楚,无产权纠纷的,应作为登记对象,并按预算外企业进行登记;
(2)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按业主进行财务管理的,作为登记对象按预算外企业办理暂缓登记;
(3)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的项目,作为登记对象并按预算外企业办理预算外暂缓登记。
(二)登记企业的财产范围
按照上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象的要求,应根据各登记企业1996年底实际拥有的财产状况,按照1996年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本企业自身会计报表(合并前报表)进行登记。
1.兼管理有电力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几部分会计报表所含财产范围,及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进行登记。浙江省电力公司应包括水电12局,广西电力局应包括广西水电工程局。
2.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等会计决算报表为汇编方式的单位,以汇编范围内的财产为依据,按照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进行登记。
3.会计报表采取汇编方式的登记单位,汇编范围内含有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进行产权登记单位的,相应被汇编独立企业法人部分,应调整为汇编单位的长期投资。
4.1996年未纳入所属企业决算的预算外企业(在管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方没有任何反映的企业),产权和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基本清楚的,应按即将建立的产权纽带关系,以即将确定为出资人企业的国有资本进行登记,但不需直接纳入投资企业本次登记的财产范围。
5.资本金为零、资不抵债和产权尚需进一步界定等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预算外企业,根据投资来源和管理情况,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应按暂缓登记处理。
未纳入我部所属电力企业核算的集资电厂或机组,凡属由我部所属企业拥有实际经营权利的,均应根据产权界定情况,按规定办理登记或暂缓登记。
各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尚没有明确有国有企业、单位投资的情况下,暂不参加本次登记,待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进一步界定产权归属关系后视情况办理。
三、登记企业投资主体(出资人)
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经明确,并已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财务账予以体现的被投资企业,以现行出资关系为依据办理登记。登记企业相应的国家资本登记为投资单位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本企业登记表“出资者情况”栏和投资单位登记表“对外投资情况”栏中反映。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基本明确,但在财务方面尚未按产权纽带关系处理的企业,应按确定的产权纽带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具体为: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国务院,其实收资本登记为“国家资本”。
(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附表1所列企业的出资人为国家电力公司。原实收资本登记为国家资本的企业,应相应登记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除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其他均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各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所属省电力公司(局)为集团公司(电管局)的全资子公司,投资主体(出资人)为电力集团公司。其实收资本登记为相应集团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电力集团公司登记表“对外投资情况”栏中反映。
(四)省电力公司所属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根据本《意见》登记对象的要求,其属于省电力公司出资部分登记为相应省电力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省电力公司登记表“对外投资情况”栏中反映。省电力公司独资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处理办法,同理类推。
(五)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投资主体(出资人)为上述相应两个企业,办理方法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及集团内省电力公司确定方法类同。
(六)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即武警水电指挥部)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登记的财产范围按照武警水电指挥部管理的企业和财产,及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确定。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主体(出资人)为安能公司。江南水利水电公司、江夏水利水电公司、安蓉水利水电公司和中国华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企业为安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七)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办理1996年年度的检查登记。
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投资主体(出资人)为该举办单位事业法人。该企业登记时,其相应的实收资本应登记为举办单位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本企业登记表“出资者情况”栏中反映。
(八)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按现行管理体制确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管理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为两规划院;各网、省局管理的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为管理的相应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局)。
(九)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单位和因企业法人资格待定进行暂缓登记的国有法人资本全资企业(不包括进行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的对外投资,其出资人(持股单位)应追溯到上一级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进行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的企业,其出资人(持股单位)为该暂缓登记企业。
(十一)汇编范围内实收资本为零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暂缓登记对象,其全部财产直接汇入上一级企业法人财产范围。
(十二)按照“大家办电厂,国家管电网”的原则,各电力企业会计报表汇编有其他法人资本的发电厂,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投资主体和登记方法。
1.已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产权界定清楚,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电厂,可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现行帐面明确为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其他国有电力企业投资的实收资本部分,作为该发电企业相应投资方的国有法人资本。
2.未进行公司制改组,但产权已界定清楚,符合登记条件,应比照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企业办理。
3.产权不清尚需进一步界定的发电厂,无论其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均作为暂缓登记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所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全额或部分出资。
(十三)其他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投资主体(出资人)如何确定,应逐一请示报告。
四、登记方法
(一)会计报表汇编有独立登记企业的企业进行登记时,应对汇编范围内独立登记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单独汇总,以汇编企业汇编的原会计报表,减去汇编范围内独立登记企业的汇总部分,再按照独立登记企业汇总后反映的汇编企业的法人出资数额,相应增加汇编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具体报表处理方法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一个企业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统一的方法。
会计报表汇编有进行暂缓登记的省(市)电力公司的电力集团公司,和汇编有多家出资进行暂缓登记企业的企业,对于进行暂缓登记的省(市)电力公司和多家出资企业的反映,比照独立进行登记的企业处理。其他汇编范围内暂缓登记单位,比照汇编范围内非登记对象的内部核算单位处理。
(二)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企业等,原则上通过控股方办理登记;各股东出资份额相等的企业,根据国资局规定,由各方协商推荐一方办理。
(三)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参股企业,应合资方要求并委托,可通过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出具其他方委托书。
(四)非国有股东控股,有国有法人参股的企业,原则上由国有股东出资最大份额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其他国有股东要求,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虽不拥有国有股东出资最大份额地位,也可受托办理登记。
(五)申请暂缓登记的企业,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申请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汇编范围内多家出资的企业,还应比照登记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以及提交有关资料。
五、组织方式
(一)编制汇总
1.电力部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产权登记,一律通过电力部统一组织部署,按照以上确定的产权纽带关系分级分工组织实施,逐级编制登记表、审核和汇总。部直属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企业,按现行分工由部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审查汇总;各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各事业单位进行审查汇总后,由上级企业进行单独汇总。
产权登记计算机软件数据的录入由各级汇总单位负责。产权登记计算机软件数据应按照预算内外分别进行管理,分开录入保存并上报汇总。
2.各级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原则上由申办企业编制,股东单位负责初步审查,再送上一级股东单位审查并填写“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经办人”意见。
3.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由电力部直接审核、汇总。经审查,按产权隶属关系汇总、归集起来的各个层次产权登记表及附送材料和汇总软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和电力部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汇总报部,由部统一填写“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中“审核人”及“审批人”意见。
(二)登记表编制依据
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年度检查登记单位,应根据国资局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依据1996年度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自身会计报表(非合并报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资料编制。
(三)附送材料
1.申请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一式3份。
(2)相关1996年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含有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几部分决算报表的企业,应同时附送各个部分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各1份。
含有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等几部分会计决算及汇编有作为企业法人进行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的企业(包括比照独立登记企业处理的企业),除附送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外,还应提交与登记财产范围相一致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及本级次《财务汇编范围内登记企业汇总表》(表式见附表3)各1份,及能够足以说明各个部分原始报表调整为作为登记依据的调整表全部核对关系的说明材料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5)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核实资本金后产权变动情况说明各1份。
(6)企业出资者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1份(全套)。
(7)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1份。
(8)登记情况有关说明1份。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办登记企业提供的所有复印材料应在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
2.审查汇总单位应附送的材料
(1)按照产权纽带关系,本次产权登记采取逐级审查汇总,各汇总单位可根据本级次具体情况要求所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汇总资料。
(2)按照审查汇总范围随各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附送《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单》(表式见附表2)及必要的审查汇总说明1份。
(3)有进行暂缓登记企业的汇总单位,应根据暂缓登记原因、级次和《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名单》分类进行说明,并随汇总材料一并报送到部。
(4)审查汇总单位提供的汇总材料及说明应加盖汇总单位公章。
3.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纳入上一级企业会计报表汇编的多家出资企业,除按规定填制《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表式见附表4)外,还附送登记企业所应提交的所有资料,各一式3份。
申请暂缓登记的其他企业,只需报送《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
(四)审查要求
审查单位应根据申办登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按规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验证其真实性。
2.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并与提供的资料是否保持一致。
3.按要求属于企业法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4.各单位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办理登记。
(五)《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一九九六年产权登记年检简表》由电力部统一提供,费用自理。
六、时间安排
本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按照国资局的要求应于1997年6月30日结束。鉴于我部所属企业层次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所属企业及电力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身及所属企业占有登记和1996年度年检的编制汇总工作。5月份我部将以适当方式组织审核汇总。
七、其他要求
鉴于本次进行的产权登记是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建立和完善产权纽带关系的基础工作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起着规范企业组织结构的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企、事业领导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过问此事。
(二)各级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由财务主管直接负责此项工作,并组织专人负责,人力不足的单位应充实人员。
(三)各电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抄报电力部备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与本《实施意见》有原则性差别的,应专题报批。
(四)在登记过程中,对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或技术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电力部反映,并审慎处理。
(五)各单位要做好产权登记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标签: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