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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6-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及其他电力企业,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仍继续按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14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东北电力集团、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三、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的境外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监管工作。

标签:电力工业,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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