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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6-12-26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标签:东北电力集团,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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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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