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电力事业的发展,部决定将1990年以来初步运行的“双保企业跟踪监测统计系统”和“全国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管理信息系统”(电力部分)进行扩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数据信息的采集点在原有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山东、四川省电力局的基础上,增加云南、贵州、广西、福建省电力局和华能集团公司。新增加的五个单位从1991年11月25日开始按要求向部信息中心传送数据信息,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2.为及时掌握综合信息,各单位除认真地采集和传送原定的指标体系外,增加与质量、成本、安全有关的几项指标(按部综合计划司89年编印的“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统一口径)如下:
(1)电网频率合格率(%)
(2)供电标准煤耗(克/千瓦小时)
(3)售电总成本(万元)
(4)多种经营产值(万元)
(5)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季指标)
(6)欠交电(热)费(万元)
(7)人身伤亡数(伤亡人次,包括生产、基建、农电、修造等造成的死亡、重伤人数)
(8)设备事故次数(总事故次数,考核事故次数[其中:发电、供电])
以上指标和原有指标(除注明外均为月指标)的报送均需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质量,防止数出多门。新增加的指标由部信息中心编制软件,统一格式(以上新增加的指标从1991年11月25日起报送)。
3.各单位向部有关司局报送的专业数据信息,可以充分利用部信息中心同各网省局连通的传输渠道传送(各单位和信息中心或相应部门应大力支持)。
“电力重点骨干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具体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91年11月30日前送部信息中心)。要确立全局观念,合理组织,确保综合的数据信息能及时、准确地采集、处理、传送和接收。
附:“双保”企业信息系统和重点骨干企业信息系统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生产委[1990]179号《关于对234户“双保”重点骨干企业建立跟踪监测统计系统的通知》(简称“双保”企业信息系统)和国家计委、国家生产委[1990]1102号《关于建立全国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生产调度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简称重点企业信息系统)文件,保证统计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做到有关司局相互配合、紧密协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计口径和报送单位
两信息系统统计口径均为直属或统配企业生产统计信息;报送单位:煤炭为中统公司(29个矿务局)和东煤公司(13个矿务局);电力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及山东、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福建省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
二、指标管理单位
煤炭工业两信息系统的统计工作由部煤炭司负责,分别从中统公司和东煤公司搜集全部指标,经煤炭司审核后送综合计划司。
电力指标分管如下:
(1)“双保”企业监测表:第二部分序号1-3项由计划部门负责,13-15项由劳动部门负责,其余18项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三部分1-4和7、8项由计划部门负责,5和6项由调通局负责,9项由财务部门负责,10-14项电力没有;第四部分企业外部条件填煤炭、重油两种,由调通局负责,钢材由物资部门负责。货物运进量由调通局负责。
(2)重点企业信息系统:表一中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的序号1、2由计划部门负责,3-12项由财务部门负责;“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中的产量由计划部门负责,销售量等由财务部门负责;“企业外部环境保障情况”中原材料由物资部门负责,能源由调通局负责,外部条件除交通动力由调通局负责外,其余均由财务部门负责。
表二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由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和职工人数由劳资部门负责,产量和生产能源由计划部门负责。
三、指标的报送和审核
“双保”企业信息月报和季报,各填报单位分别于月后8日和季后12日报送,重点企业信息各填报单位于当月25日预计当月完成情况报送。各填报单位由计划部门审核后分别传送到煤炭司和部信息中心。各单位内部统计信息提供、审核及返馈时间,由各单位商定。
煤炭司和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煤炭和电力统计信息搜集和传输。两单位收到报表(或其他介质)后立即分送有关司局审核,“双保”企业信息月报于月后9日、季报于季后13日,重点企业信息月报于当月27日前各司局将审核结果返馈给煤炭司和信息中心,没有返馈视同已核,然后一同转送综计司汇总后统一报出。
报送方式由各单位和煤炭司、部信息中心商定。
部信息中心负责电力两个信息系统的数据的接收、录入、输出、上传等具体的运行、维护工作。向上报送及对外公布由综合计划一个口径对外,避免数出多门。网、省局的计划部门和局信息中心的工作关系(指在此两个信息系统运行中)也照此执行。
四、指标预测办法
1.“双保”企业信息系统为月报和季报,重点企业信息系统为预报;不论月报、季报和预报,同一指标应统一口径,数据准确、一致。除产量指标外,各指标可采用快报数。
2.当月预报方法:重点企业信息系统要求每月25日前预报当月各指标完成情况,根据计调度[1990]1102号文件的说明,采用上月25日至上月底的日均数乘本月25日至本月底的工作日天数。
五、指标解释
煤炭工业有关指标与下面解释不一致时,均按能源计[1990]1025号新颁发的《煤炭工业计划与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修订本)》的解释执行。电力工业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1.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按原水电部统计工字[1986]478号文中不同环节的不变价格计算后汇总。为提高报送时效,也可采用
工业总产值=全局部属售电量×760元/万千瓦时
从1990年起执行1990年不变价格,即售电量×1170元/万千瓦时
2.工业总产值(现价):按原水电部统计工字(1986)178号文中不同环节的电力工业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为提高报送时效,可用全局售电收入代替,或采用下式:
工业总产值=全局部属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
3.工业净产值(分配法):计算式如下:
工业净产值=应得利润+税金+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利息支出+其他非物耗
其他非物耗可用比例算出。如果采用分配法计算时间来不及,可采用生产法计算,计算式如下:
工业净产值=现价电力总产值-(现价电力总产值×物耗比
重)物耗比重可用上年、上年同期及本年上月累计的比重,视取得资料的条件。
上面所指工业总产值、净产值只指生产部分,含热力产值和工业性作业的产值。
4.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即包括修造产品和其它产品的销售收入。其中:交国家合同产品销售收入不填报。
5.产品销售税金:企业销售产品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及依照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额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利润总额:企业生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7.全年上交利税计划:企业承包时确定的利润(或亏损)基数。
8.已交利税:不含已交产品销售税金,只反映企业实际上交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等。
9.企业留利:企业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后应留给企业的全部利润。
10.全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企业生产的全部商品产品(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的总成本。
11.银行为支持“双保”企业新投放流动资金贷款:据实填报,包括新贷还旧贷款等。
12.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在工业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平均人数。
13.职工工资总额: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附加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等。
14.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期末数、全部流动资金和定额流动资金期末占用额、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按资金平衡表中有关数据填报。
15.外欠资金:包括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应收及预付贷款、其他应收款。
16.流动资金借款:按资金平衡表中有关数据填报。
17.欠外资金:包括应付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未交税金和未交利润。
18.全年计划生产量:按能源部下达的部属发电量计划填报。其中,国家任务:按能源部下达的部属企业国家任务发电量计划填报。国家任务中的统配计划和统配计划中的平价计划不填报。
19.本月止累计计划生产量:电力生产月度计划中的部属发电量计划截止报告月的累加值。其中统配:电力生产月度计划中的部属统配发电量计划截止报告月的累加值。
电力生产月度计划,是指按能源调[1989]519号文颁发的《电力生产月度计划制定和核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电力生产月度计划。
20.本月止累计实际生产量:本月止累计部属企业实际发电量。其中统配:是指本月止累计部属企业实际统配发电量。
21.本月止累计销售量:即本月止累计售电量(财务数)。
22.本月止累计销售量中的交国家合同量和平价调拨量及本月止累计应交国家合同量、本月止欠交国家合同量和本月末库存量:不填报。
23.企业主要外部条件供应情况:电:按能源部下达的双保企业中用电计划数填报;煤炭:以煤炭订货会签定合同用煤计划数填报;钢材、木材、水泥、油品:按物资部下达的“双保”企业生产、维修等用料计划数填报。
24.货物运进量:指煤炭到货量。
2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上年正式生产过而本年仍在继续生产的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由于电、热产品都是常年生产,因此都是可比产品。可比产品成本本期比上期的降低幅度即为降低率。
26.企业主要外部条件供应情况中由物资部门填报的钢材是指:正常维修、钢球料、更新改造用料及备品备件等使用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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