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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性文件

能源局要求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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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能综安全〔2016〕39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


  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入汛以来,我国暴雨过程多,累计雨量大,强对流天气多发,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频繁。为此,国家防总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办汛一〔2016〕24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家防总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同时自6月18日以来,我国多地发生超警以上洪水和洪涝灾害,国家防总办公室根据当前严峻的防汛形势,印发了《关于启动国家防总防汛IV级应急应响应的通知》(国汛办电〔2016〕89号),要求各地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强化应急值守和会商分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两个通知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一步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确保人员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充分认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严峻形势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山洪和地质灾害方面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主汛期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355号)等文件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落实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责任制,责任逐级落实到位,逐一落实到人,切实做好电力行业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科学论证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


  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 加强汛期极端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严峻的防汛形势,对容易发生山洪和地质灾害的重要线路走廊、变电站、水电站大坝和电力建设工程现场开展深挖隐患的排查工作,科学地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论证,严防山洪和地质灾害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特别是电力建设工程要切实开展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辨识,在选择生活办公营地时避开不稳定斜坡、高陡边坡和弃渣场、贮灰场、尾矿库(矿区)等区域;水电站要按《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要求结合当前防洪形势,加强水库周边地区以及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发生漫坝、垮坝等事故。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山洪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变化,进一步完善与各部门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生产和生活区域人员通报情况,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迅速组织受威胁人员提前疏散至安全地带。特别是建设项目要加强对施工场地及周边区域,特别是沟口、泥石流堆积扇、高陡边坡、陡崖地带等的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在强降雨来临时要提前组织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安全疏散转移。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员临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山洪和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在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电力企业、电力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干部、施工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的防灾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着力强化一线人员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生命搜救、装备使用和专业协同等方面组织培训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及时投入抢险救援。


  五、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安全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电力企业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等文件要求,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切实加强电力行业防御山洪和地质灾害的指导协调工作。大坝中心要继续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特别是要督促山洪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有关电力企业做好水电站大坝度汛工作。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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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标签:能源局,电力行业,山洪,地质灾害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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