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部署、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的党政正职、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正职(主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副职和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协助主要领导,掌握和了解情况,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通过教育、监督等措施和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并注重教育的多样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贯彻落实上级颁布的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支持、配合执法机关履行职责,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执纪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公司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一级领导机关负责。
第九条 在公司党组领导下,公司纪检组、监察部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公司党组、纪检组。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列条款的,按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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