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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两年来电力体制改革讨论综述

  2002-09-18

2002年新年刚过,一些密切关注电力体制改革的媒体相继发出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最新方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和跟踪报道,引起巨大反响。尽管不少报道并不十分准确,但人们已经可以切实感到,讨论已久的电力体制改革即将瓜熟蒂落。3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文件,标志着两年来各种观点的交锋终于水落石出,有了最后的结论。目前的任务是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实现改革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回顾近两年来电力体制改革的研讨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之尖锐、参与讨论的层面与人数和发表文章的数量之多都是空前的。这不仅在电力行业的改革史上,而且在相关行业的改革中也是前所未有的,充分显示了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电力行业与其它行业最大的区别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其它垄断行业如铁路、民航、电信的服务对象都是社会部分群体,而电力对社会是全方位的覆盖,其服务对象是所有人群,密切关系国计民生;再加上电能产品的特点和电力系统的特殊性,国家对于电力体制改革极为慎重。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对电力改革的方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了对电力改革的战略和原则;从2000年6月份开始改革的运作,到2002年3月改革方案正式下达,历时一年零九个月。而其它垄断行业如民航和电信的改革方案都是在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可见电力改革情况之复杂。

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方案是在近两年来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精神。两年来的讨论中各种不同意见的辩论,对改革方案的最后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对两年来电力体制改革的讨论进行认真研究和思考,对于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将是非常有益的。

改革方案形成过程

20世纪80年代,国家为缓解电力短缺的"瓶颈"制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电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开征能源交通基金,征收"两分钱"建设基金,增加投入,为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从1985年开始,实行多家办电,允许外商投资电力项目,打破了独家办电的垄断局面,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对电力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个阶段一般被称为第一轮电力改革。

1997年1月,国家电力公司的成立被认为是第二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开始。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完成公司化改制,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1998年8月,国家电力公司推出了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主要思路的"四步走"改革方略,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全国联合电网,统一调度,实行厂网分开。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即146号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开始在六个省市进行试点。

但是,进入2000年以后,对现行的电力体制和行风问题的批评开始在媒体出现。2000年5月在《经济学消息报》发表"令人沮丧的电业改革"一文之后,该报和有关媒体连续对电力行业提出尖锐批评,从而引发了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公开大讨论。也正是在此期间,二滩水电站建成即严重亏损的问题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和社会极大关注。2000年6月16日,国务院领导在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我们完全肯定"省为实体"在发展电力工业中所起的历史作用,解决了以前电力不足的问题。现在全国电力供过于求,而且以后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这一状况还会继续,如果再强调"省为实体"就会阻碍电力结构的调整,就会阻碍电力工业的进一步发展。200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69号文,明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后,组织了多次研讨会并对电力行业进行多方面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门搞改革。李鹏委员长和朱镕基总理亲自到浙江省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考察,吴邦国副总理也亲自带头进行调研。正如在讨论中很多专家指出的,对垄断行业的改革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改革不能自己改自己"。一些专家批评现行的"省为实体"体制对两个方面的矛盾没有予以充分重视:一是多家办电和一家管网且管网者又兼营电厂的矛盾;二是开放竞争与封闭市场的矛盾。在全国电力供需矛盾缓解之后,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一半以上的独立发电公司和其它非国电系统的发电企业,对调度"三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希望尽快实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改革已难以再拖延时日;而"二滩"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更是迫在眉睫。

国家计委主持电力体制改革以后,改革进程并不平坦,讨论演变为各种方案之争,先后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案设计。2000年12月中旬,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爆发电力危机,对中国电力改革发展进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影响的实质在于如何评价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能带来的高风险。不少专家认为,改革的目标不仅是破除垄断,更是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第一前提便是安全。反复衡量各种因素之后,2001年5月中旬,国家计委上报了一份综合各方意见的方案。这个方案是以被称为"1+6"的方案为基础形成的,即设立国家电网公司,下设6个区域电网公司。但此方案由于被认为反垄断力度不够,没有真正解决区域电网内省间壁垒问题,从而被搁置。

改革方案再次回到反复研讨阶段,又经过近8个月的论证,国家计委于2001年12月重新上报了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经党中央最高决策层同意后,最终获国务院批准。新方案作出的最主要的修改是明确了国家电网公司与区域电网的关系,核心在于加强区域电网,培育区域电力市场。使区域电力市场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企业组织结构重组,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构建新电力市场体系,成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为什么要改革

电力体制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思路是从1998年以来就明确提出的,无论何种方案的设计,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可以说,各方对此已达成共识。焦点不在于改不改,而在于如何改,改革的力度和速度。但在实际的讨论中,仍有些同志不断从不同角度对此提出质疑,成为讨论的重要话题。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电力行业要不要反垄断;市场化是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取向;我国电力行业现在具备不具备引入竞争的条件。

一、关于反垄断与市场化改革取向

一位著名专家撰文:"所有的垄断都是坏的,中国的电力行业高度垄断经营,必须分拆,打破垄断","竞争可以解决任何经济问题"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电力行业客观上是一种自然垄断行业,只有规模化、网络化地垄断经营才能实现最高经济效益,才能有保证地、安全地提供优质、廉价电能,才能体现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垄断不是坏事,竞争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在另一篇题为"电力的问题在哪里"的文章中,作者提出电力企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垄断企业,不具有垄断企业对社会的危害,可以在不变动现有管理模式下通过内部模拟市场等管理制度的安排达到"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目的和效果;电力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属于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而不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科学管理来解决。

上述这些主张由于直接与改革思路相悖,受到了普遍的反对,但也确实在电力行业内部有相当的代表性,在行业外部,也有一部分学者的观点与此相呼应。有的专家认为,竞争是必要的,但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针对上述观点,很多专家学者发表了不同见解。

有的专家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我国电力行业,政企不分和高度集中垄断是重要特征。国家电力公司前几年对电力工业的改革,用资产关系代替行政关系,仅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初步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但未触动旧体制的核心--垄断经营。资产关系只能把国家电力公司这个庞大的"家族"紧紧地捆在一起,在电力行业内成为无人能与之竞争的超级巨人。虽然提出要实行"厂网分开",但因推动者是国家电力公司,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分开",需要顾及各方面的利益,因而进展缓慢。

由于高科技的发展,管理的进步,现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天然垄断行业"都转向市场化经营,如铁路、通信、天然气,也包括电力。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走向和对工业经济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改革的方向,任何工业行业均不能例外。

由于前一时期我国电力紧张,国家鼓励多家办电,经过10多年的努力,电力的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除中央和地方各级电力公司办电外,还有水利、农业、冶金石油、煤炭等产业部门,以及各种合资电厂等。如果不进行竞价上网、平等竞争,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因此,在发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已是各方的共识,但在目前电力管理体制下,仅有竞价上网是不能打破垄断、建立起完全的电力市场的,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

有的专家认为:从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分析,造成电力工业投入产出系数急剧下降,各项经济指标不断滑坡,毫无疑义是电力体制层面上的原因。在垄断体制条件下一没有竞争机制,二没有激励机制,三没有约束机制,在电力发展中只讲速度不讲效率,只讲容量不讲结构,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标准不计造价,内部各企业经济效益有好有坏,利润有高有低,苦乐不均,良莠不分,对外部则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很多经济学者认为打破垄断对电力行业有利无弊,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解决的是产权清晰问题,涉及的是体制层次的改革。没有任何一个经济问题不可以用竞争的方法解决,没有任何一个垄断主体愿意自己退出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垄断"都是坏的"。

二、关于引入竞争的条件

关于当前我国电力行业是否具备引进竞争的条件,多数专家给予了肯定的回答。第一我们有东西交易,电力已经不完全是短缺商品,需要用计划或军事配给制,有交易的可能;第二形成了几个区域电网,有较大范围的回旋余地;第三经过20多年改革,市场经济思想逐步深入人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四在适应电力市场化的技术支持系统方面,作了许多工作,有了一定的技术保证。此外,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也为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我国当前已具备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在发电侧引入竞争的基本条件,但不够完备。是等完备了再做,还是要努力促进改革,在前进中完善应采取后一种做法。电力工业从80代贯彻"20字"方针到确立"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改革目标,改革是朝着政企分开、推动企业进入市场、打破垄断、培养企业具有"四自"功能的经济实体和竞争主体的方向迈进。电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是产品,更重要的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应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遵循价值法则,引入竞争机制。

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于加快改革的必要性作了明确表述,指出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主要弊端是:垄断经营管理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间市场壁垒阻碍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怎样进行改革

尽管对于改革的必要性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改革的方向、趋势已不可逆转,怎样进行改革成为讨论中专家学者更为关注的问题。

一、关于改革的目标

对于电力体制改革要达到的目标,在讨论中专家学者的提法各有不同。有的认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电力工业发展。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改革要稳妥进行,国家要对大部分骨干电厂控股,改革要在现有电网及电力公司基础上进行,厂网分开可先在电力公司内部进行功能性分离,分开核算,谨慎从事,分步实施。有的专家则认为,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厂网不但要在经营权上分开,而且要在资产纽带上分开;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和机构重组,建立电力市场。也有的观点认为,改革必须以降低电价为先,甚至提出在三至五年使电价下降40%。对此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则认为,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共同决定的,除取决于效率外,还受市场结构及短期需求方面的影响,而且把降低电价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电力市场化改革后,作为长期趋势,电价水平的相对下降是可以预期的,但绝对水平的下降则很难保证,更不用说短期电价的降低了。因此,在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设计中,不宜把降低电价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

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改革的总体目标做了全面阐述,即"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关于电网企业重组

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如何进行电网企业重组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之一,也是研讨中的热门话题。在被反对者称为"破碎式改革"的"0+4"方案中,主张不再保留国家电网公司,只组建四大区域电网公司,即彻底拆分电网企业。坚决反对拆分的专家认为:电力行业迄今为止仍是七八块各自封闭的独立电网,没有实现全国联网,而中国的电力资源的分布和地区间用电负荷不均衡,决定了依靠五大集团公司或独立省公司作为建设和经营主体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全国联网实现全国统一的电力大市场,才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电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真正实现厂网分开,给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支持拆分电网的专家有三个理由:其一,从技术上讲,电网并非越大越好,目前最高的500千伏高压电的安全辐射半径大概是600-800公里,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不安全,目前的交流电技术尚未解决这个难题;其二,中国的电网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几个跨省的大区网,区与区之间没有连接或只有很弱的连接;其三,地区电力供求不平衡的问题通过区域内的调配就可解决。因此,在联网的安全性问题尚未解决前,没有必要投入更多的财力进行跨区的连接。

相当多的经济学家都对如何管理和监管一张全国统一大网的前景表示担忧,认为:"面对强大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管委员会如何运作,能否独立,怎样进行监督和管理?与其说有待实践和探索,不如说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国电公司必然会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既有关系独立行事,甚至进行操纵。"另一位学者也认为大网的垄断性没法解决,在联网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应搞大区网。从某种意义上说,尽可能缩小国家电网公司的势力范围,是为将来的监管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三、关于"省为实体"

对于"省为实体"的争论是讨论的又一个焦点问题,也被媒体称为"电网之争的引子"。

有媒体分析指出:随着"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在六省市开始推行,加强省级电力公司的工作也全面铺开,东北三省率先成立了省级公司,而在这背后隐含的是国电公司实现本部实体化的目标,"消解区域集团公司的权力成为国电公司拓展生存空间的当务之急。"

但"省为实体"形成的利益壁垒迅速激化了国电公司与独立发电公司的冲突,"二滩事件"成为一个典型的案例。

有的专家认为,"省为实体"的发展方针,导致各省以邻为壑,关闭电力市场。提出"省为实体"的发展方针,在1980年为鼓励多家办电,解决全国范围内严重缺电起到过重大作用。但在供需平衡后,"省为实体"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成为阻碍市场竞争和跨省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原因。"省为实体"的思想指导下,用分省电量平衡的原则指导各省电力规划,加之受建电厂可以促进当地税收、建材、就业等地方利益的驱动,也是各级政府政绩的表现;外省电力电价再低也不要,而拒绝开放电力市场一般都以峰谷过大,电价还不够低廉和电力输送有技术问题等为理由。这说明我们至今还没有形成买方市场条件下电力交易的法律,没有建立以价格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的规则。

虽然在讨论中一些专家仍然认为省一级市场仍是重要的电力市场,在区域、省和县三级市场中,省级市场的交易量占绝大部分;但很多专家则持相反意见,认为建立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如果电力市场主体建在省一级,弊大于利。我国的省是一个行政辖区,尽管省在经济活动中有其独立性,但电力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不可能每个省都自成体系,更多的是通过大区的调节,实现供求平衡和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忽视这一点,强调省的作用,容易造成不同行政区间的经济壁垒。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甚至封闭本地电力市场。几十年来,我国电力工业主要以区域建设为主,现在,区网较为完善,区域内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现状以及能源的供需分布情况,电力市场建在大区一级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电网发展的规律。

四、关于电价形成机制

电价是电力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价格作为联系供求双方和引导消费的桥梁,其调节作用也是市场机制的关键。我国的电价体系虽然历经改革调整,但至今尚未理顺,有媒体将目前电价的情况批评为"看不懂的电价",因而也成为讨论中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要点。

关于新的电价形成机制争论并不多,对于改革的方向是由基于不同成本定价的多轨制转向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单轨制也分歧不大。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完善上网电价的形成机制,要把现行按个别成本定价方法改为按社会成本定价,把现行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事后定价改为事前定价,把现行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做法改为一网一价、同网同质同价,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使上网电价逐步实现在发电市场的竞争中形成。

上网电价的核定,要以各电网满足边际电力需求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成本为基础,核定各电网的统一上网电价标准。统一上网电价标准的构成,应包括合理成本、还本付息、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确定输配电价的形成机制,规范销售电价的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电价监管体制。

五、关于电力监管

绝大部分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必须建立市场监管机构,通过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的,独立、权威、高效的管制机构,强化对仍然垄断的环节的管制和对市场的监控协调。主要争论点在于大监管还是小监管。大监管的含义是将原来电力管理的政府职能全部集中于监管机构,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小监管的含义是监管机构只负责对电力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有的专家提出,还应建立类似"听证会"的制度,吸收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有关工业经济部门、售电企业以及用户代表参加,对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进行咨询。

如何实施改革

如何实施改革事关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国务院文件下达后,改革已进人实施操作阶段,由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经验,也没有现成模式可以遵循。因此,在改革的实施操作中,将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对这方面的讨论还会继续深化。两年来的讨论中,很多专家学者对于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也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可择要分述如下:

一、关于产权重组

要在垂直集中垄断的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首先必须对原有产业资产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重组,否则就无法创造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的条件。许多专家认为,从有关国家电力企业改革的实践看,虽然改革方式和目标模式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共同点都是把电力产权重组作为改革的起点,打破垂直垄断体制,按照发、供(输、配)、售电业务功能进行分拆和重组,分别组建独立经营发电、供电和售电业务的企业;有的国家把供电环节也按照电压等级分拆,组建输电、配电公司分别经营。在这个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打破体制垄断,又要讲究规模经济,以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既要发挥大电网的效益,又要避免市场分割,以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既要考虑营造一个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考虑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以利于顺利推进改革。

我国从1985年实行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以来,电力行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发电环节已经涌现出许多独立发电公司,有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有法人投资设立的,有中外合资、合作的,还有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等等,拥有的装机容量已占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的50%以上。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国家电力公司目前还拥有占近50%装机容量的全资和控股发电厂,拥有87%的电力销售市场,并且掌握统一调度权,垂直垄断经营体制还居统治地位,如果不进行有效的重组,无论是目前在发电环节还是将来进而在售电环节,都难以开展公平竞争。

发电环节重组的目的是要在全国培育和形成规模大体相当、数量适当的独立发电公司群,形成全国性和区域性独立发电公司并存的格局,为实现公平竞争体制奠定基础。

目前供电(输、配电)系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引入竞争机制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为此,要加强输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推动全国联网的进程;要加强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拓展电力市场,开拓有效需求。在这个问题上,当前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经营是可行的选择。今后,也可以设想输电与配电分开,在配电环节按照经济原则,在合理区域内(不受行政区限制)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规范的配电公司,在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了需要并培育出专司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后,引入竞争机制,以增加用电者的选择权。

二、关于电力市场交易方式

有关专家指出,国外电力市场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全部通过电力现货市场(电力库)交易。各发电商向电力市场投标次日24小时发电容量及电价,电力库按竞价上网原则由低到高选定次日24小时各发电公司发电容量,按边际成本确定各小时上网电价,并按实际发电量进行结算。这种交易方式主要在英国、美国加州、澳大利亚电网采用(现英国、加州已放弃这种方式)。

二是以中长期双边合同为主,现货市场交易为辅。现货市场交易额约占10%-15%左右。美国PJM电网,欧盟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这种方式。我国也应采用以中长期双边合同为主,现货市场交易为辅的模式。原因是:(1)全部通过电力库的交易方式,实践证明有严重缺陷,部分国家电网已放弃;(2)没有长期合同,利用银行贷款及外资困难,不利于发展;(3)批发市场电价不稳定,不利于供电公司经营。

三、关于立法先行与防范改革风险

在讨论中,许多专家提出,有关国家电力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以法制建设为先导,在科学的法律框架内卓有成效地开展电力改革。因此,应尽快修改《电力法》、《调度条例》和《电价条例》,并及时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依法开展改革工作,依法调整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规范主体行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同时,必须把防范风险研究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决策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总体上说,电力市场化改革潜在着三大风险:缺电风险、电价风险和电力系统重大事故风险。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不同情况,搞好过渡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四、关于新老电厂、使用不同能源电力的成本核算和计价问题

有的专家特别指出,目前我国电厂的发电价格差别较大,不同时期、不同投资方式兴建的电厂,核定的上网电价不同,一厂一价,甚至是一机(发电机组)一价,高低悬殊。老电厂是国家投资的企业,发电成本低,电价定得低;新电厂是贷款或集资建的电厂,需要在一定时期内还贷付息,发电成本高,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对电力投资的积极性,电价定得高;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发电的电厂,成本更高。价格扭曲、混乱是电力行业的一个十分突出现象,也是电力改革的一个难题。竞价上网的前提是理顺价格体系,既要坚持公平竞争,又要对需扶持的企业采取特殊政策,才能做到公平竞争。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一个带有根本性转变的新阶段。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电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购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相信,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在全体电业干部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一定能够实现。电力工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编辑部

标签:电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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