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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全国农村电价电费研讨会会议纪要(1987)

  2003-03-19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电学会用电分会和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农电专委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在山东省牟平县联合举行"全国农村电价电费研讨会"。到会的有各级学会领导和论文作者共计七十余人。用电分会代主任赵克传、付主任杨洪义、陈芝涛、徐健等主持了会议。

大会共收到电价电费论文30篇。会上进行了认真交流和讨论。会议起草了《关于农村电价改革的设想》及《关于稳定农村电费减轻农民用电负担的意见》。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两个意见在当前电价改革电费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作为农村电价改革、加强电费管理决策依据,应提交上级有关单位。

现将会议起草的两个文件刊登如下,供同志们参考。

《关于农村电价改革的设想》

农村电价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国家电、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九六O年国家第一次颁发统一的电热价格后,二十多年来,农村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新的经济结构给农村用电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在执行现行电价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那么,现行农村电价存在哪些弊端?应当怎样改革?如何才能适应农村已经变革了的经济形势?就上述问题,全国农村电气化学会用电分会召集有关农电工作者进行了研讨,现归纳整理如下:

一、我国农村电价的现状

我国现行农村电价包括:

国家电网对县级转售单位实行的趸售电价及电价折扣;农电转售单位对供电区域内乡村用户按分类执行的直供电价;

村以下农民用户实际负担的电价;

小水电上网电价。

现分述如下:

1.趸售电价及电价折扣是一九七六年全国"电热价格"表中规定的。对农村电网中的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照明用电的电价折扣定为20%至30%,最大折扣率不超过30%。

2.农电转售单位对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执行分类直供电价,直供电价与趸售电价和折扣的差是为"批零差价"批零差价是农电转售单位的经营收入,年购电量超过亿度的农电转售单位,年收入都在250万元左右。

3.村以下农民用户实际负担不单纯是直供电价,而是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的:

① 办电的投资。包括高低压线路投资,变压器投资及供电贴费等。

② 农民用户的电费是以用户分表电量为基础的,分表电量要承担农村配电变压器的铜损、铁损、低压网损、表损和不明损失。

③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费用。

④农村电工的报酬。

如果不考虑办电投资和低压电网的维护费用(这两笔费用负担已经不轻),单考虑各种损失及电工报酬,以用户分表电量为基础的电价,管理好的可达国家电价的150%;一般可达200%;最高的可达300%或者更多。这是农民群众反映电价高、负担重的根本问题。

4.农村电网内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办电者无利可图或者亏损,影响了办电的积极性,办电不如要电,这是小水电目前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但由于总的电价水平偏低限制了小水电的上网电价。)

二、我国农村电价的沿革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一九六O年:

由于当时我国电力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电网覆盖面几乎是零,因此国家还没有制订

农业电价。

第二阶段,一九六O年至一九六五年:

一九六O年国家第一次颁发了全国统一执行的《电、热价格》。

六O年前后,是我国农电事业艰苦创业时期,农村电网迅速形成,出现了35kV(60kV)的变电站。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扶持农村电网的建设,一九六三年对农业排灌和农业生产(当时只限于电犁)用电给予优待。直供不足l千伏,每千瓦小时六分;

11-l 0千伏,每千瓦小时五分八厘;35千伏每千瓦小时五分五厘。

农业生产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千瓦小时五分五厘,35千伏每千瓦小时五分。

第三阶段,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七五年:

一九六五年,国家第二次颁发全国《电、热价格》,对电价水平进一步调低,农业生产趸售电价每千瓦小时调低了二分,原来五分五的调至三分五,原来五分的调至三分。

一九六六年,扩大了农业优待电价的范围,对村社队、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指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等用电都给予优待,调低幅度近30%。

一九七五年,对西北、西南、山西省一些扬程超过五十米的提灌用电实行优待。

第四阶段,一九七六年至今:

一九七六年国家第三次颁发全国《电、热格》。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将深井高扬程提灌用随实行优待的政策扩大到全国,超过五十米至一百米的每千瓦小时四分,一百米至三百的米每千瓦小时三分;三百米以上的每千瓦小时二分,并对现代化养鸡、养猪场的用电也实行了优待,使电价水平再次下降。

三、我国农村电价存在的问题

第一、国家电价总的水平偏低

建国以来,我国的现行电价始终保持稳定并逐步下降,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支援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电力需要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需求的飞速发展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电成份也出现了新的构成,无论是用价值规律来衡量,还是从供求关系来考虑,都有待于对现行电价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实行必要的改革。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的那样?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电价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尤其在电力工业生产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机电产品、导线、燃煤、燃油、运输、人员工资等生产费用不断上涨而电价始终不变并有降低的情况下,电力工业对上述价格上涨因素的自我消化能力和适应能力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弹性,使电价问题变得十分敏感和脆弱。因此,在现行电价国家规定的正价上,出现了种类繁多的附加价格,如:煤运加价、燃料差价、燃油差价、高来高去的议价电价人口料加工电价、用电集资、办电集资等等,造成了电力销售管理上的混乱和被动。同时,这种背离了价值规律的偏低的电能价格,也阻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做为电价一个重要组成部份的农村电价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第二、优待电价和趸售电价需要改革。

优待电价和趸售电价对于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承认,优待电价在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弊端。某种行业、某些产品从国政策家看应该优先发展,应该享受优待,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或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趸售电价。是县级转售部门用以"以电养电"发展农村电气化事业的资金,但是在某些地区通过税收渠道把这笔资金流人了地方,这是不符合"以电养电"的方针的。因此趸售电价急待改革。

我国长期缺电的严重局面固然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诸如能源问题,体制问题、资金问题等等,但是,电价偏低,电力企业缺乏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财力,影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满足不了社会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应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电价的改革、理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势在必行。

第三、现行农村电价分类过细,准确计量难保证,核算电费难管理。

在农村的综合台区中,既有照明又有动力,既有非工业用电,又有农业生产用电,而且既使是同一台用电设备,春天抽水农灌,秋天秋收打场,农闲时搞副业加工或农机具修理,电价一时一变,很难掌握。如果要求用户按分类电价设置用电设备,则又降低了设备利用率,增加了农民的办电投资。现在全国各地区计量方式极不统一,有的在农村配变装设一具总表,分类电量按定比定量分配,这就造成了分类电量失准。有的在农村配变按不同分类出线配表,造成了扩大投资,还有的在配变总表下,设分类分表,总表设总卡,分类分表设分卡,配变损失按分类电量比例分摊,营业手续,繁琐营业管理混乱。

第四、农民用户电费分摊负担过重。

在以农户分表电量为基础的电价中,属于技术性加价的有配变损失、低压网损,属于政策性加价的有煤运加价、燃料差价、议价电价、代料加工电价、集资办电等等,属于管理性加价的有低压电网维修改造资金、电工报酬等等。上述这些加价属于正常加价。还有些属于乱加价,乱摊派的,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如有的乡村把机井维修费、机井手报酬、 村干部、赤脚医生、兽医的报酬、甚至村里的招待费都摊在电价中向农民索取;有的窃电严重不明损失过大;少数村干部、电工及其亲属用电不花钱,也都摊在农民头上。个别省份还保留有乡级趸售,乡级趸售单位对上享有一定折扣, 对下又不执行直供电价,而是层层加码。还有的把被收取的利率罚款向下摊派给农民。上述情况严重的加重了农民负担。

第五、现行电价已不适应农村变革的形势。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僵化的传统的经济结构,亿万农民摒弃了传统生产模式,生产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发展,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个体户层出不穷;第三产业正在兴起;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的新经济成份正在出现。租赁承包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方式,用电成份出现了新的构成,现行的传统电价政策已不适应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四、农村电价改革的原则及设想

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条件已初步形成,其标志是:一、现行农村电价政策性、技术性、管理性加价的实际收费水平表明了农民对电价改革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它为解决电价偏低、不利积累的现状创造了条件。二、现行电价存在的问题,发、供、用各方面都希望通过改革得到解决和完善,可谓人人思改,具备了电价改革的可能性。

电价改革的几项原则:

电价改革是整个国家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合理的电价体系又是保证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农村电价涉及到八亿农民,因此要从多方面来考虑电价改革。总的看应坚持"立足全局,正视特点,抓住关键,稳步进行"的原则。具体应:

1.要满足财政需要。

电费收入必须能保证电力工业扩大再生产的财政需要。做到财政上自给自足,使电力工 业不断得到发展,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要。

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能源。

电能是二次能源,从合理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必须保持合理的煤与电,油与电的比价,比价失调势必造成能源的浪费。

3.公平合理,减少社会震动。

电价价格的调整、理顺、改革,并不是把电价订得越高越好,电价政策是财政与经济观点的综合反映,尤其要注意提高整个社会效益。我国的经济刚刚起飞,社会生活开始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总的讲,农民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的,农民群众在开支上伸缩性小,对价格变动比较敏感,电价改革不可避免的要引起社会震动,问题在于电价订得公平合理,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农村电价改革一定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4.便于计量,即抄、核、收。

现行农村电价分类过细,在农村中造成了用电设备的浪费,也给营业工作造成被动。简化计量,方便营业管理,杜绝弄虚做假,吃电价差现象是电价改革的任务之一。

5.不损害农电转售单位的既得利益。

我国的农电事业在经过六O年前后的艰苦创业时期以后,又经历了农村电网的整顿时期,现已进入农电改革振兴时期。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的农村电气化水平有了飞速的发展,农村电网覆盖面迅速扩大,八六年底,通电县已达99%,通电乡镇92%,通电村屯80%,通电农户68%,全国已有五亿多农民用上了电,农电职工和农村电工已形成百万太平,这是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基础和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在现行电价制度改革时,应进一步有利于落实和贯彻"以电养电"的政策,使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能够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电价改革的几点设想:

1.整体上可考虑制订新的电价分类。

对商业、旅游业、理发、饭店、城乡贸易市场、公园、体育场、影剧院等应制订高于照明电价的分类。

2.调整优待电价和改革趸售电价。

对一切不合理的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又不能促进能源节约的优待电价要进行调整,对县级转售单位制订合理的折扣。

3.制订综合电价

对农村中10 o千伏安以下的综合台区实行综合电价。

4.制订合理的电压差价。

应制订220千伏电价和110千伏电价。

现行电价中的不满1千伏与1-l o千伏电压差价太小,应从供用双方投资及损失分担的角度适当拉开电压差价,相对的减少农民负担。

5.制订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

利用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调整负荷率,充分挖掘发供电设备潜力,提高电网经济运行水平。

6.制订合理的小水电上网电价。

待整个电价水平调整以后,可适当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提高小水电的办电积极性,局部缓解电力紧张局面。

7.宏观控制,微观搞活。

国家可按各网、省电网的实际售电成本制定分网、省的最高限制电价,允许网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促进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

标签:农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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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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