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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中国农村电气化事业之足迹(三)

  2010-01-25

1979年,水利电力部分为水利和电力两个部时,电力工业部设置了农村电气化司,分工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事宜;水利部在农田水利局内设立了小水电处,分工管理小水电站建设工作。

1980年1月中旬,水利部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小水电现场会,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全国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经验。

1982年3月,电力部经财政部同意发出了《关于建立代管社队农电资产维护基金》的通知。

1982年,水利、电力两部再一次合并为水利电力部。设置了农村电气化司。

1982年8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解决我国农村用电的重要途径》文章。

1982年11月,时任总书记胡耀邦在水电部第一副部长、主管农村电气化工作的李鹏及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视察了福建、四川等地的小水电后,提出了在小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100个中国式的 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设想。

1983年2月14日,水电部转发了李鹏就“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全文。

1983年10月上旬,水电部在北京召开了6省10县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试点县规划和自力更生办电的经验。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到会并讲话。

1983年10月25日,水电部向国务院上报《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并附上100个县的名单。

1983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3]190号文”批转了水电部《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的报告》。批文指出“农村电气化是八亿农民的大事。在国家兴办大中型电力建设的同时,应当在那些水利资源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实现电气化”。

1986年3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满腔热情地支持小水电》。

1986年3月10日至16日,水电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100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工作会议。李鹏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讲话,还向提前达到农村电气化初级标准的福建光泽、四川汶川、四川荥经、广东仁化、龙门等县颁发了证书和证章。

1988年,水利电力部再次分为水利部和能源部。能源部设置农村能源及电气化司。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司。

1989年10月30日,浙江省桐乡县农村初级电气化县验收合格。成为我国第一个大电网供电的农村初级电气化县。

1990年1月19日,能源部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

1990年1月,能源部农电司在北京召开大电网供电区农村电气化标准研讨会。会议参照农村水电电气化县标准,起草了大电网供电区农村电气化标准。

1990年12月6日,江苏省铜山县通过验收合格后,被命名为全国第一个农村用电标准化县。

1991年1月1日,李鹏总理为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工作题词:“一百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圆满成功,可歌可庆。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为实现全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奋斗”。

1991年3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1]17号文,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要求在“八五”期间建设2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

1991年4月14日至19日,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农村水电暨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工作会议。李鹏总理在中南海接见全国农村水电暨第二批初级电气化县工作会议的代表。

1991年6月10日,能源部以能源农电[1991]4号文下发《关于开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达标竞赛活动”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能源部颁布实施了《农村电气化标准》,在全国开始了大电网供电区农村电气化县建设。

1993年2月13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率团访问美国。访美期间,达成中美合作建设太仓电气化示范县协议。这是我国第一次和国外合作建设农村电气化县。

1993年3月22日,撤销能源部,成立电力工业部。

1994年2月28日在全国扶贫工作会议上电力部首次提出“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计划。经国务院扶贫办批准,“电力扶贫共富工程”纳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1995年12月20日至25日,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北京军事博物馆联合举办了“中国农村水电暨电气化县建设十年成就展”。 第二批2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胜利建成。李鹏总理为展览题词:十年奋斗,辉映九洲,再接再厉,造福千秋。邹家华副总理、姜春云副总理、陈俊生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也为展览题词。本次展览是十年来全国农村水电建设成就的缩影。

1995年12月28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并以国办通[1996]2号文件提出“九五”期间继续由水利部商地方政府进行第三批3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

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李鹏总理签署第196号国务院令,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7月18日国务院李鹏总理在《中国电力报》上发表了题为《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文章。
1996年1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1996]48号文决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

1997年 11月 3日至 5日,电力部农电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召开了“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乡(镇)电管站示范窗口建设工作会议。电力部1997年9月推出的 23个全国电力系统“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乡(镇)电管站示范窗口站长交流了经验。

1998年1月22日,《国内动态清样》反映江西省农村电价高,农民意见大,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阅后,批示给该省省委书记省长并电力部负责同志。

1998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在电力部《关于对乡(镇)电管站电工经费交纳增值税问题的紧急请示》的报告上批示:“税赋虽免,电价奇高,农民重负,其何以堪”。

1998年3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电力工业部撤销,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1998年4月15日,国家计委以计电[98]39号特急电报,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 、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各地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要求各地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998年5月17日,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办公会决定加大六项基础设施(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投入,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列为其一。

1998年6月16日,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的一次会议上讲到确保国民经济8%的增长速度时,要求必须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抓紧落实,提出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贴息的贷款政策。

1998年6月19日,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在京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部署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工作。

1998年7月,国家经贸委组建电力司,内设农电处,负责全国农村电力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与规划工作。

1998年7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研究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会议。

1998年7月31日,朱镕基总理召集国务院会议,确定第一批改造项目的审批原则:农村到户电价应在每千瓦时0.5元及以下县进行电网改造。

1998年8月10日,朱镕基总理在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有关问题的汇报》上批示:必须坚持先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电网同价后,才能进行电网建设。

1998年8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农村电价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同意邦国同志的意见。国家贷款彻底改造农村电网可以有效地降低线损,还本付息和维护费用打入电价成本,但是免除地方附加的一切费用,我相信可以做到同网同价。因此,要坚持做到先改革、后改造的原则。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改一个县成一个县,达到合理水平,农民得到实惠。资金不撒胡椒面。

1998年8月24日,朱镕基总理听取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问题的汇报。主要汇报了三个问题:一是农村电价的构成和农村电价高的原因;二是关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三是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的具体设想和几个问题的建议。朱镕基总理肯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两改一同价”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的设想。

1998年10月4日,国务院颁发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部署“两改一同价”工作,明确了有关政策和目标。

1998年10月,国家计委相继批复了各省(市、区)“两改一同价”方案。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每个省(市、区)只设一个省级电力公司,要求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999年1月4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99]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具体部署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为全国农电体制改革提供了全面的改革方针政策和方案。

1999年2月1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1999】47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7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文件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办公厅以办农[1999]37号文件转发。

1999年5月18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文,转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

1999年6月 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编办字[1999]73号文,批准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

标签:中国农村电气化,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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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部
主办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专业委员会
北京国宇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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