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2015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1.4%。为实现这一约束性指标,国家要为可再生能源发展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在3月28日~30日召开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国际论坛”上,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和多名专家均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应成为制度创新之一,我国应加快实施。
配额制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电力总规模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部分来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公开信息显示,英、美、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都实施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英国对电力运营商提出2011年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份额为12.4%。
石定寰表示,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在能源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50%,且对外依存度还在不断增长。而我国拥有非常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这些资源是随着地球的存在而存在的,且是可利用的,利用可再生资源应成为我国可持续利用能源的发展方向。我国从很早以前就把目光放到可再生能源上,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等。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的制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以及社会、企业的投资和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使得我国可再生能源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种瓶颈依然存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强制”性特点,可以突破部分发展瓶颈。
配额指标应科学确定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思路是:国家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具有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
即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义务,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据 “中国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国际论坛”主办方透露,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设计思路已经成型。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正研究制定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以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面临的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问题。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核心是,配额义务主体在其提供、购买、使用的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数量由国家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允许配额义务主体交易流转配额指标,获取交易收入。国家将以电力运行实际数据为基准,考评三大主体配额任务完成情况。
石定寰认为,配额指标的确定应与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宏观目标相协调,确保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发电产业均衡规模化发展,按照综合考虑“消纳责任、消纳能力、发展潜力、电网布局”的原则区别对待,同时,要求已形成互联电网且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省份承担同等的配额指标。通过对各个省市区总电力消费、电网企业总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立配额指标,从而达到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发展目标,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和有保障消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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