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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读:电监会与民航局加强供电安全

作者:蒋学林  2012-06-13

《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电监安全〔2012〕1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25日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联合发布。《规定》共分总则、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章、三十条,对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机场供用电安全提出明确规定。

2009年8月11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因施工单位不慎挖坏高压电缆,导致存在缺陷的开关设备爆炸,10千伏母线短路进而全站停电,造成机场被迫关闭、旅客滞留,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严重影响,该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国务院领导先后两次做出重要批示。为认真吸取“8.11”停电事件教训,加强机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杜绝此类停电事件的再次发生,电监会和民航局召开多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商定电监会与民航局共同制定并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和规范供电企业和机场双方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规定》作为一部规范和指导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机场供用电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突出了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今后加强各类重要用户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供用电安全服务水平和强化供用电安全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便于电力行业更好地理解《规定》中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立意,现对《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解析,希望电力行业、民航行业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机场供电和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级别提升

提要:《规定》总则部分条款,明确了《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机场供用电双方安全责任、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机场重要等级划分原则,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

解读:为加强和规范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从调研情况看,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在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协调解决民用机场供用电相关技术和管理问题,强化供电安全服务和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目前在机场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规范和标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规范和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在机场供电电源的配置方面,目前机场中心站的外部电源一般按照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的一级用户标准配置外部电源,即两路电源供电且当其中一路停止供电后另一路必须保证全部负荷供电,这仅相当于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的二级重要用户标准,这与机场尤其是部分业务繁忙的大机场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二是部分规范和标准已不适应机场的实际需要,在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方面,特别是机场航站楼及附属设施,设计单位一般按照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设计标准,考虑满足旅客保安和及时疏散要求,仅针对航站楼消防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重要负荷配置了自备应急电源,但对与停电后机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旅客安检系统、行李提取系统、部分无障碍设施等尚未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容易造成旅客大量滞留机场进而引发机场秩序混乱,不利于机场突发停电事件情况下应急救援响应和处置工作。

《规定》总则部分条款,明确了《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机场供用电双方安全责任、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机场重要等级划分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中明确了机场根据其用电安全重要性进行等级划分的原则,要求新(改、扩)建机场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机场用电安全重要等级,第五条中规范了机场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要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建立机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提要:《规定》应急管理部分条款,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在机场突发电力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以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

解读:在机场突发电力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部分机场应对外部供电及内部电力设施故障引发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能力有待提高,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等方面有待加强。

部分机场尚未编制机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已编制的应急预案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与机场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未完全衔接等情况;部分机场管理机构应急演练工作有待深入,部分机场电气运行人员应对突发电力事件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等。另外,部分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间尚未建立电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未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等。

《规定》应急管理部分条款,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在机场突发电力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以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定期向供电企业提供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资料,为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机场突发电力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双方共同参与的突发电力事件联合演练。在机场突发大范围停电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合供电企业进行事故处置,尽快恢复机场供电,减少因停电对飞行安全、民用机场运行秩序造成的影响。

《规定》附则部分条款,明确了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机场用电系统、机场供电系统的界定范围、开始施行时间等内容。

机场用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提要:《规定》安全管理部分条款,明确要求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加强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协调配合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须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在机场用电安全管理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机场现有的用电安全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民用航空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机场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规程规范不完善。三是部分机场电气运行人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技术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安全和供电服务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区向机场供电的变压器容载比偏低,使机场供电安全可靠性有所降低;二是部分供电企业供电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分供电企业对机场用户制定、完善相关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时的相关技术指导不足。

目前,在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方面,还有多项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一是部分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在机场供用电相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需要加强。由于在规划上的沟通与协调不足,部分机场自动化装置的通信标准与电力调度机构不统一,机场高压侧自动化数据不能上传到电力调度,造成供电企业对机场内部高压电气设备运行状态不能完全掌握,紧急情况下影响调度员对事故的处理速度。二是部分机场管理机构和   供电企业间的信息通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供电企业对于机场外部电源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影响机场电力供应和电能质量的情况未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部分机场管理机构在用电系统发生严重故障时,未及时报告供电企业,延长了故障处理时间。

《规定》安全管理部分条款,明确了供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新(改、扩)建机场供电方案制定和为机场提供必要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责任,规范了机场管理机构加强机场用电安全管理、防范施工外力破坏、外委运行维护单位资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要求,并对机场管理机构与供电企业在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解决机场供用电技术和管理问题、加强技术交流、信息监测以及事故信息报告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对于机场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和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明确了供电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动,协调解决相关技术和管理事项。

建设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提要:目前,对机场等重要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管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供电隐患整改落实较难。《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条款,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与民航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协调解决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解读:目前,在机场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机场等重要用户的用电安全监管机制尚未完全理顺,供电隐患整改落实较难。目前对机场高压配电设备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主要由供电企业以供电服务的方式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开展,由于供电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为平等安全责任主体,供电企业协助机场管理机构查找用电系统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后,无权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迫切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加强对民用机场供用电安全工作的监管,协调解决供用电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规定》监督管理部分条款,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与民航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有关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协调解决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机场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来源:中国电力报

标签:解读,电监会,民航局,供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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