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年6月5日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规范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的一部程序性规章。对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故调查组的组织、事故调查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一是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条例》是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对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条例》规定的较为原则,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事故调查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为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操作依据。
二是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需要明确必要的措施、程序,有效履行职责。
三是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工作方针,做到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需要明确事故调查程序,保证调查工作有序进行,也有利于调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规定》在总结以往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借鉴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事故调查做法的基础上,对五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一是规定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要求做出规定;二是规定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并可以采取现场勘查、检查、询问、鉴定等措施,还对证据收集要求和事故调查组应查明的情况做出规定;三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审查、决定和备案做出规定;四是规定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出具给与处分监管意见书、责令整改和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五是对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和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的适用做出规定。
三、哪些电力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电力事故主要包括电网事故、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人身事故三类。对于各类事故,《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适用《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即通常讲的电网事故,包括两类,一类是单纯的电网事故,另一类是同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电网事故,都适用《规定》,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
二是“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也就是说,重大及以下电力设备事故虽不属于“电力安全事故”,仍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三是对于“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形,《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还要说明的是,单纯的电力人身事故不属于电力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电力监管机构派人参加,适用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程序规定。
四、《规定》如何划分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
《规定》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事故管辖做出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从事故等级划分,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二是从地域上划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五、事故调查组怎么组成
《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两个层面的规定:
一是关于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如果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由于电力安全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二是关于电力监管机构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的规定。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是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人员参加。同时考虑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的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规定》明确,“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此外,《规定》还要求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也就是说,事故调查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发现已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不能按要求完成事故调查或者不适合继续调查事故时,可以依程序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发现事故调查组某些成员不适合进行事故调查或者需要增加新成员时,可以按程序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六、事故调查组如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成以后,根据《规定》,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是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三是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
四是进行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事故调查组应当予以封存。
五是询问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按法定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
六是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七是收集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规定》明确“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并妥善保存。
八是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组在完成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后,应当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应当“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九是撰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七、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哪些情况
对于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的情况,《规定》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所有电力安全事故都应查明的情况,也就是《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另一种是“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查明的情况,即《规定》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八、如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
《规定》对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条例》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由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存在法定情形的单位及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的事实、证据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移送给有权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三是根据《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和其他处理的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监管意见书,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送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电力监管机构。
四是要求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制作整改通知书。”同时,电力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督办。”
相关链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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