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之于能源企业而言,能够提高企业本身的守法意识和信用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守信践诺、诚信经营,这对于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如何夯实能源企业信用管理基础,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的高质量发展?这就需要以系统性思维为指引,根据能源企业在能源信用行业的不同定位、不同身份,全面规划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有效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担当规范的践行者与战略的推动者。《能源法》从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应急、能源科技创新、能源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等在内的能源企业在能源工作中应遵守的义务,切实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一是切实履行《能源法》赋予的职责。能源企业作为能源市场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应落实保障能源供应服务,依规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无歧视开放提供能源输送服务,支持形成能源价格机制,做好能源储备与能源应急,推动能源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通过外规内化的方式,将能源安全、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等能源有关政策转化为具体的企业行动、发展战略和日常运营准则,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实现政策目标与企业行为的有机统一。二是加固政企良好协作的基石。《能源法》对诸多能源政策作出了初步的部署,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机制与规则,这对能源企业而言是一个实现政企战略对接的切入点,以“小切口”为着力点,积极投身能源政策与标准的制定,推动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能源开发、储备应急、能源行业标准建设等机制规范,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经验转化为政策规定与行业标准,引领能源行业发展方向,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深耕合规执行者与能源服务商。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是能源企业作为被监管者要提高觉悟、主动作为。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主动加强内部信用风险识别防范预警机制,分类分层执行风险管控,落实失信治理及风险处置,形成信用风险监管闭环,利用内控工具、合规方法论等手段,依托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对重点业务的信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遵循信用承诺、信息公开披露等制度要求,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与披露,增强社会公众信任,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二是能源企业作为能源服务商要专业灵活、可靠可信。能源企业的交易对象覆盖能源生产、加工转换、输配、储存、购销企业直至终端用户,双方商业行为的存在必定有信用行为的存在,能源企业之于服务对象有守信的义务,反之亦然。能源企业需要建立合作伙伴、用户等关联主体的信用档案,妥善收集、保管关联主体信贷评价、履约记录、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用状况评估,以确保服务得以持续平稳、优质,能源企业与交易对象相互诚信、双向守信,进而引导整个能源行业市场“向善向信”,形成能源行业重信守信的良好局面。
扮演安全守卫者与创新探索者。多年来,国家始终坚持稳定可靠的能源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能源法》在继续强调能源安全的基础上,将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拔高到了原则性地位,明确提出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应通过专章论述能源科技创新要点,明确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在产业、金融、采购、平台建设、应用示范及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这要求能源企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在持续贯彻安全理念的同时,兼顾新兴技术的发展甚至在前沿领域有所突破,以发挥创新在推动能源转型与升级中的关键作用。一是筑牢信用安全防线。开展诚信缺失问题治理,将失信惩戒与追责处分相衔接,严厉打击资金抽逃、合同违约、虚假承诺和信息披露造假等行为。落实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信息安全保障,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二是勇于探索研究。能源企业在信用建设方面要持续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将信用风险控制措施植入到业务流程系统,做到业务与信用深度融合、双向扶持,提升信用建设科学性、风险防控及时性、失信治理精准性。同时,科技创新作为企业立身之本,在信用体系建设当中为业务探索创新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鼓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合理创造尝试,营造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科技技术突破带动能源企业、行业发展向新向荣。(作者单位:南方电网广东广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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