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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钓鱼“钓”上高压线被击伤

作者:卢金增 周烨 晓娜  2006-06-14

李成刚与朋友去钓鱼,不料,抡起的鱼钩与高压线接触,李成刚被高压电击伤。近日,山东省利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高压线的所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下称电力总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成刚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去年7月15日,退休在家的李成刚与朋友相约去利津县盐窝镇一处鱼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为抡起的鱼钩与高压线相刮,李成刚被高压电击倒,全身着火。李成刚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万余元。法医经鉴定认为,李成刚伤残程度为六级。今年1月16日,李成刚将高压线的所有者电力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成刚的钓鱼行为,不是故意使自身受到伤害的行为,但李成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电线下钓鱼,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潜在危险性,但李成刚没有尽到注意责任,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此外,李成刚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了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即鱼塘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网

标签:钓鱼,高压线,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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