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泗县人民法院对泗县三得利面粉厂不服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一案进行宣判,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责任认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一审判决其败诉。
2005年6月14日晚,大杨乡吴集街居民李某看见室内电视机与室外天线接头处冒烟起火,李某欲去拔取室外天线与电视机插头时,被窜入室外天线的高压电流击伤。
该室外输电线路系高低压同杆架设,上方是泗县三得利面粉厂专用的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产权所有人为泗县三得利面粉厂。该输电线路由三得利面粉厂出资,泗县供电公司负责安装,与其自有的0.4千伏输电线路同杆架设。
2005年6月28日,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李某被电击伤一事展开调查,并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架设的室外电视天线倾斜,接触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三得利面粉厂是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对线路下隐患消除不力,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泗县供电公司责任心不强,在架设该线路时,对已存在的该室外天线未及时采取有效消除整改措施,也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三得利面粉厂不服,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泗县人民政府维持了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任认定书。三得利面粉厂遂于2006年3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发布的《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此可见,在电力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由电力监管机构调查处理。而李某被电击伤,不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而是发生在正在运行的电力线路上,因此,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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