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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金额近8万 晋江窃贼被判刑7年

作者:沈宗毅 曹晶  2010-05-12

5月4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就晋江永和镇村民袁某私自改装供电设施、盗窃用电一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晋江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8332元。

案件回放

利益驱使 合伙窃电

2009年7月16日,晋江市永和镇村民袁某、吴某在当地承租一处闲置厂房及两台315千伏安变压器,购入小型溶钢炉生产钢制品。顺利生产两个月,生意一直红火,可尽管这样,两人对目前的利润并不满足。由于资金有限,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显然不切实际。正当两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则网络上的广告让他们顿时兴奋不已:“博创电子专业提供各种电表偷电器材及偷电方法……”。两人当即拨通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以低廉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高科技”偷电器材,并依照方法在两台315千伏安变压器上动起手脚,开始窃电。

三个月过去,袁某、吴某为他们精心策划并实施的窃电行为沾沾自喜,从2009年7月开办工厂以来,原本每月需缴纳的电费是3万多元,安装窃电设备后,每月缴纳的电费降至不足1万元。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甚至打算再购买一套偷电器材,进一步压缩成本。

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当袁某、吴某准备加大窃电量时,晋江电力公司永和供电所2009年12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而举报内容正是袁某、吴某的窃电事件。永和供电所将举报内容立即上报公司安保部及营销部,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无视法规 后悔终生

十几分钟后,晋江电力公司有关人员和身着便衣的公安干警相继赶到现场,抓捕行动正式开始。

经过现场勘察,抓捕人员迅速分为两组,一组摸清工厂地形,封堵所有出口;另一组进入工厂,抓捕犯罪嫌疑人并现场采集证据。进入工厂后,抓捕人员听到厂房内机器轰鸣,确定正在用电生产。其中一人以需要购买钢材的名义拨打犯罪嫌疑人袁某电话,确定其是否在厂房内。经过布控及电话询问,确定犯罪嫌疑人袁某正在厂内,抓捕人员迅速行动,冲进厂内,现场抓获袁某,并就其窃电行为采集证据。

经电力部门现场勘察发现,袁某、吴某在其承租的315千伏安变压器上采用短接互感器接线端子,使其实际使用负荷电流通过互感器时电流变小,造成电能表少计量的手法窃电。

后经公安机关审理,袁某、吴某对其购买窃电器材及实施窃电行为供认不讳。同时,电力部门经查明,袁某、吴某的工厂自2009年7月16日至2009年12月27日以来,总用电量为445856千瓦时,应缴纳电费为174271.49元,扣除已缴纳电费,两人共窃电金额为78332元。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窃电手段窃取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晋江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8332元。

另据了解,此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在石狮被警方抓获,并提交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启示

遵纪守法 安全用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资料。可由于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加之利于的驱使,致使窃电行为时有发生。而往往这些不法分子本身缺乏用电安全常识,轻信非法窃电方法,在窃电的过程中触电事故屡有发生。一旦触电,不仅危害自身安全,同时严重影响正常居民生活、生产,给供电部门带来诸多不必要麻烦。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加大电力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广大市民更应遵纪守法,不应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盗窃用电。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构建良好的供需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标签:窃电,晋江,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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