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告无锡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2008年10月,刘某在无锡市金城路附近被高压电击伤,共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事后,刘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无锡供电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刘某称自己手持鱼竿经过架空变压器下方时,碰到有电部位触电。无锡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时,承办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刘某受伤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请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司法鉴定。鉴定认为,涉案现场电力设施离地面最近的带电部位为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上触头,如果没有主动行为,按刘某自述的左手握鱼竿靠在左肩,经过架空配电变压器下方时,鱼竿不可能触及熔断器上有电部位引起放电。鉴定方还特别针对刘某陈述的触电经过与医院记录的伤情作了关联性分析,认为如按刘某所述手持鱼竿触电,其两足的其中一个足底肯定会有明显的电击伤情,但经医院检查,刘某足底没有受伤,反而是足背受伤。依此判断,当事人只有脚部触及电杆或变压器支架,触电时形成接地,才会造成类似伤情,因此,刘某当时应有主动攀爬变压器的行为。
根据鉴定结论,无锡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家属在诉讼中称,一审时,刘某的陈述因脑部受到刺激表达不清,后经反复回忆,确认是路过事发地时见变压器铁架上有鸟,遂爬上电杆抓鸟,不慎触及带电部位。因刘某未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故要求供电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二审与一审事实陈述不一致,脑部受刺激之说没有任何证据,认定上诉人一直在隐瞒其触电的真正原因。即使如二审所述,刘某确系攀爬电杆触电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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