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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主张个人利益不能侵害公共利益

作者:李智超   2010-05-31

基本案情

泉州—清濛220千伏线路工程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也是2008年泉州市电网迎峰度夏1号工程。线路总长度为22.02千米,需新建杆塔66基。按照设计,该线路需横穿晋江市官桥镇席里村。

王金色为席里村村民,泉州—清濛220千伏线路35号至36号铁塔刚好跨越王金色位于该村土桥48号的房屋。线路开工建设前,泉州电业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村民的理解与支持后,与席里村村委会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汇入该村委会指定的账户。2008年8月6日,该线路成功送电后,王金色因为想加盖房屋,不同意该补偿方案,就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高压线跨越其房屋,造成了电磁污染,而且使他不能加盖房屋,限制了其物权权益的行使,请求法院判处泉州电业局拆除架设的线路或者使线路别行。

法庭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后,王金色诉称,架设高压线路带来的电磁污染是客观存在的,泉州电业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层上方的高压线不存在电磁污染;另外,他的三个儿子都已成家,大家不可能长时间居住在一层的平房里,因该村已无法为其提供宅基地,供电企业的架线行为使其对房屋宅基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因此,供电企业应拆除架设的线路或使线路别行。

泉州电业局称:该线路的架设是经过政府事先审批的,是经过多次调整的最优方案,且与线路经过地区的居民进行了充分协商。关于电磁污染问题,该局特请市环保局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证明线路周围电磁强度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原告所称的电磁污染没有依据;另外,《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高。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及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该局架设线路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围绕自家宅基地所拥有的物权权益,是以现有的所有物为基础的,原告现在的房屋只有一层,其无权主张不存在的物权权益。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查明,根据施工方案,泉州—清濛220千伏线路距王金色房屋的最低垂直距离为10米以上,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环保部门鉴定,工程运行期间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噪声、无线电干扰水平等均达到了环保要求。《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司的合法利益。原告王金色在生活中感受到的某些不便或些许限制,同架设泉州—清濛220千伏线路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公益效应相比,前者远远低于后者。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王金色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线路路径走廊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部分变电站、线路在选址、建设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工作量巨大、农民抢种经济作物索要高额补偿、线路塔位占地和线路通道青赔补偿费用过高而举步维艰。人人想用电,但人人都不希望电力线路从头上过,正如法院判决所说,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这就要求供电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环保和安全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另外,民众也应意识到,在捍卫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来源:国家电网报

标签:泉州市电网,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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