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6日,安徽某县城城郊一汽车修理部的雇工李某,在协助老板卢某修理汽车过程中,移动铁质扒杆以起吊被修车辆变速箱。在移动扒杆过程中,扒杆上部撞击并挤压到沿汽车修理部屋檐(平房顶)横穿的220伏照明线路,致使线路绝缘层破损漏电,铁质扒杆带电,李某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汽车修理部老板卢某与死者李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卢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12.5万元。然后,卢某将该段线路名义户主蔡某、实际使用者慕某(慕某是蔡某妹夫,慕某用蔡某身份证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向其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李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原告卢某缺乏安全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制止雇员李某的违规作业行为;被告蔡某、慕某对线路未尽管理义务,上述四者行为结合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各方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供电企业对客户个人线路没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慕某给付原告卢某2.5万元即12.5万元的20%;被告蔡某作为该线路的名义户主与慕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李某在维修车辆过程中违规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随意移动铁质扒杆,撞击并挤压电线,致使电线绝缘破损漏电,扒杆带电,使得自己触电。李某的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自己的触电身亡负主要责任。
原告卢某的汽车修理部没有维修资质,属非法经营。作为雇主,卢某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未能及时制止雇员李某的违规作业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慕某系线路的实际使用人,对线路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线路架设不规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李某的死亡,慕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供电企业不是该段线路的产权所有者,对客户个人线路没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客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线路产权应归客户所有。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对李某的死亡,原告卢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对被告蔡某、慕某责任范围内侵害享有追偿权。被告蔡某作为在供电企业登记的户主,应与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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