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侵权责任法》即将正式实施,这部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样对供电企业产生积极影响。那供电企业如何积极应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呢?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改变传统管理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以便免除和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一、严格电能质量和电力物资的质量准入
随着社会对电力能源的依赖,电力产品进入千家万户,供电企业销售和运用的电能和电力物资。电力物资由相应的厂商进行生产,由供电企业招投标后进入市场和用户,如果电能质量和电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供电企业不可避免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是一种严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案情,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是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倍数,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违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倍数。日前,因电能质量侵权产生火灾、触电等纠纷逐日增多,供电企业应在这方面做好准备。
二、加强对被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
日前,在供电企业内部存在大量的农电工和村电工,其身份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农村从事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工作,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纠纷侵权,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未沿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思路。因此,在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被供电企业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说,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如果产生了侵权责任,供电企业的责任被加重了,这还不包含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如果未来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做到无过错,那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的,供电企业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三、要在“故意”和“过失”上下功夫
长期以来,在电力运行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中,“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是免除供电企业责任的条件,但《侵权责任法》却作了不同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3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供电企业仍需要承担责任,但责任可以减轻。如此规定,对被侵权人更为公平,但却加重了供电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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